自动信息交换–关於金融帐户信息的通用报送标准及尽职调查程序.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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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信息交换–关於金融帐户信息的通用报送标准及尽职调查程序

自動信息交換 – 關於《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 盡職調查程序》問題集 問:為何要實施自動信息交換? 1. 為了提高全球各國的稅務信息的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漏稅活動,名為稅務 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的國際稅務組織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公佈了《金融 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要求各管轄區政府透過當地的 金融機構識別出涉及境外稅務居民持有的金融帳戶,每年將涉及帳戶的信息 報送到財政局進行自動信息交換。 問:什麼是自動信息交換及《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 2. 自動信息交換是一項全球性的新機制,全球已有過百個稅務管轄區承諾參與 及實施,澳門特區作為全球論壇負責任的成員,亦已承諾於2018 年進行首 次自動信息交換,而澳門特區的金融機構會於2017 年7 月1 日開始根據《金 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進行盡職調查,以識別出境外 稅務居民持有的金融帳戶,並將按有關機制把境外稅務居民持有帳戶的信息 與澳門特區已簽有協定的相關管轄區進行交換,作為稅務用途。 問:自動信息交換所涉及的信息範圍是什麼? 3. 有關適用自動信息交換所涉及的金融帳戶信息主要包括有:帳戶持有人的姓 名及地址、常居地的司法管轄區及稅務編號(TIN) 、帳戶截至上一曆年底的 結餘或價值、包括利息、股息及出售資產所得收益等金額的資料。 問:自動信息交換的適用對象是誰? 4. 倘任何個人或實體在境外管轄區具有稅務居民身份,而該管轄區與澳門簽定 了具有自動信息交換條款的協定,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須每年將有關個人或 實體持有的金融帳戶信息報送到財政局,再由財政局將信息傳送到該帳戶持 有人所屬的外地管轄區的主管當局,作為稅務用途。 問:金融機構的客戶在實施自動信息交換後會有什麼影響? 5. 根據《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倘澳門居民並沒有 任何境外稅務居民身份,自動信息交換措施並不適用於他們。金融機構為確 定帳戶持有人在境外管轄區是否具有稅務居民身份,在2017 年7 月1 日開 始會要求客戶提供一份自行聲明其稅務居民身份的自證證明,作為開設金融 帳戶的文件組成部份。 問:客戶是否需要定期向金融機構更新自證證明? 6. 一般而言,倘帳戶持有人的情況不變,無需就已提交的自證證明進行定期更 新。但倘若情況有變以致自證證明上所載資料已不正確時,則帳戶持有人需 要向金融機構提供一份已適當更新的自證證明。同樣,倘金融機構有理由相 信帳戶持有人情況有變時,亦可要求客戶再次填寫自證證明。 問:沒有境外稅務居民身份的澳門居民,在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時,是否亦需填寫 及遞交自證證明? 7. 根據《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五款的規定,金融機構須向辦理開 設金融帳戶的新客戶索取可證實其境外稅務居民身份的自證證明,作為新開 設金融帳戶所需要的文件組成部分。據此,倘金融機構認為有需要,亦可向 現存客戶要求提供自證證明。倘任何人士拒絕或在開戶超過90 日後仍未向 金融機構提供自證證明,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內部程序作出處理, 如中止向該客戶提供金融帳戶服務。 問:金融機構將採用如何方式去識別客戶所持有的金融帳戶是否須要報送? 8. 金融機構在2017 年7 月1 日開始會根據《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第十條 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更廣泛方式根據《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 及盡職調查程序》來識別帳戶持有人的境外稅務居民身份。更廣泛方式是指 不論澳門特區是否與有關管轄區已簽署稅務信息交換協定,金融機構都會一 致性識別出屬境外稅務居民身份所持有的金融帳戶,待日後澳門特區與該管 轄區簽署協定後,金融機構便可隨即將相關的金融帳戶的信息報送予財政 局,而無需重新進行盡職調查程序,從而減省營運成本。 問:客戶如何知道自己是否屬於外地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及所持有帳戶的信息 是否需作報送? 9. 根據《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的釋義:“一個個人 通常只有一個管轄區作為稅務目的的居住地,然而,該個人或許亦會是屬於 多過一個、或兩個的管轄區作為稅務目的的居住地,這是要視乎有關管轄區 的內部法律是否要視該個人作為其稅務上的居民。”一般而言,是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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