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海上运输货损的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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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1)案例背景的简述:(这是一个有关海上运输货损的案例) 我们拿到案例后首先对案例进行阅读分析,进行判断,这个案例是关于货运方面的关于法律内容的。那么,好了我们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关于物流货运方面法律问题的有关知识。不是单纯的法律判案,而是关于物流问题的,这类案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1)货运几方的关系(画图最直接);2)判断是非;3)为什么会出现最后的结果。针对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问题有2个: 1、试分析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振兴会社是否能够得到赔偿?他应该怎么做? 2)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重点掌握的是:(补充:《海商法》的内容) 第一,弄清货运中的几方关系: 托运人:托运人为浙江公司 收货人:收货人为荻森公司 承运人:振兴会社接受托运人委托运输货物,为货物的承运人 代理人:奥吉公司在中远公司授权范围之内代中远公司向振兴会社签发了涉案货物的海运提单是代理人。 实际承运人:该提单显示承运人为中远公司,并由中远公司实际完成了货物的海上运输。 中远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二)项规定“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之法律特征,应为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 第二:《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三)“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五)“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第六十条 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60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除非运输合同另有约定,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第61条规定:本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第63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据此,对于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的货损,由其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海商法》特别规定的这种法定连带责任与我国传统民法规定的基于共同侵权行为等产生的法定连带责任之基础法律关系有所区别,由实际承运人对与其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货方承担责任,也明显区别于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连带责任意味着多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先行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并可在已经履行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因此,承运人振兴会社对实际承运人中远公司进行追偿应以先行向货物权利人作出赔付为前提条件。 其次,本案具有物权和提货凭证功能的提单经过合法流转之后,由支付了相应货款对价的收费人荻森公司持有并据此提取货物。此时对货物享有权利的、有权对货损提出索赔的应为荻森公司,而不是托运人浙江公司。故本案承运人振兴会社向实际承运人中远公司进行追偿,因未能证明其已就涉案货损向权利人(收货人荻森公司)进行了赔付,或者其受让的权利来源于有权转让涉案货物权利的收货人荻森公司而不能获得支持,否则还可能发生实际承运人遭受承运人和收货人双重索赔的问题。 故本案承运人振兴会社向实际承运人中远公司进行追偿,应以向收货人做出赔偿或获得其权利转让为前提条件。 承运人振兴会社未能证明其已就涉案货损向收货人荻森(有限)公司进行了赔付,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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