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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解读 3. 扣押财物 (1)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 (2)特点: ——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 ——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 ——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 4. 冻结存款、汇款 (1)形式: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 (2)特点: ——对象是帐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需要金融机构协助。 ——不转移资金。 5.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形式: 进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等。 1. 原则 ——符合立法体制 ——与有关法律相衔接 ——符合行政管理实际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以及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 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划分 (2)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2. 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划分 (3)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 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划分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这一规定,实际上可以将其分类如下: 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划拨、拍卖、 依法处理等 其他 强制停产 强制收购 强制服兵役 执行罚 代履行 加处罚款 加处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情况。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执行权 代履行 依法强拆违章建筑 单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执行 拍卖查扣财物 行政处罚法规定 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第17条第2款) 2.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见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三、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制度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 全面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贯穿了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公开制度。 ——除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办手续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这体现了决定与实施分离制度。 ——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实施,并表明身份,这体现了公开制度的要求。 ——当场告知当事人,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体现了告知制度。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体现了听取意见制度。 在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 ——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紧急情况下当场强制的,事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丧失,应当立即解除。 ——针对行政管理中一些经常运用并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比较大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特殊程序及期限,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 查封、扣押程序 冻结程序 2.特殊程序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一般程序 分为五个步骤: ——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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