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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真 实案例探讨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法律责任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国内基金行业投资者纠纷现状和主要特点 基金纠纷呈逐渐增加的趋势 基金交易失败是最主要的基金纠纷类型 基金公司和银行应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态度和原因 基金公司临时信息披露——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地方法院对基金法律关系的认识存在误区 例: 代销机构是否是适格的被告 基金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面临挑战 某投资者申购失败纠纷案的案情 2006年7月25日投资者张某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申购10万元A基金公司旗下某基金 2010年3月24拟赎回基金发现申购未被确认成功 2006年7月25日至2010年3月24日, 该基金累计净值从1.005涨到3.153元 2010年8月将中国银行及基金公司起诉至中国银行某支行当地区级人民法院 要求基金公司与银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近20万元 经查申购失败原因为: 张某在中行提交申请时间为下午3点以后, 当日不能确认成功;中行次日向基金公司传输的数据中不再包含前一日下午3点以后的申请, 因此次日也未确认。 代理策略 基金公司的诉讼目标 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败诉风险: 法院审理水平和风格 银行和基金公司对申请的受理和确认存在瑕疵 降低张某对赔偿或者和解结果的期望 避免造成投资者赔偿额畸高的恶例 通过开庭审理降低期望 代理策略 策略的制定 与中行的密切合作 提出管辖权异议 适当的庭外工作 组织有力的庭上答辩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目的 争取获得更专业、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审理环境 诉讼策略考虑 管辖权异议的难度 申购未成功, A公司与张某未建立基金合同关系, 是否受基金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可行性 本案所涉争议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范围之内 《基金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选择侵权责任时, 仍适用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 管辖权异议 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 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仲裁合意 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成立独立于基金合同关系 管辖权异议 基金合同关系的缔约过程 基金公司公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要约邀请 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要约 基金公司确认申购申请——承诺 仲裁协议的缔约过程 基金公司公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要约 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承诺 管辖权异议 一审法院的意见 《基金合同》没有经过申购人对仲裁条款的明确确认 本案的第一被告中国银行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之内 上诉理由 投资者购买基金不以在《基金合同》上签章为必要 投资者申购之基金名称、费率、价格等均按照《基金合同》提出, 其申购申请已经包含了对《基金合同》的认可 张某与中行签署的《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约定其按《基金合同》提出业务申请 管辖权异议 关于共同被告纠纷中“诉讼与仲裁之争”的判例 安徽省高院2005年的一项裁决: 某公司以侵权诉B、C、D、E、F五名被告, 某公司与B之间存在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B、C、D、E、F均主张本案应提交仲裁, 安徽省高院支持了B的管辖权异议, 驳回了C、D、E、F的管辖权异议, 继续诉讼程序 2007年最高院另一截然相反的判例 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 驳回基金公司管辖权异议, 但不阐述驳回理由 基金合同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及所面临的挑战 仲裁协议的要件: 书面形式与合意 书面形式: 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体现, 但并非以书面方式签署 管辖权异议 仲裁合意: 投资者的申购行为是否可视为确认仲裁条款? 从最高院关于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司法解释看仲裁合意的认定标准 提单与货运合同分离产生的仲裁条款问题 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载有仲裁条款的货运合同, 然后将提单转让, 提单受让人是否受仲裁条款约束? 提单必须载明货运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必须明确提示受特定货运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并入仲裁条款应载于提单正面, 否则无效 仲裁合意的实质性而非形式性的认定 管辖权异议 实质性认定标准对基金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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