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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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预案

上海市处置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本市桥梁、隧道等市政公路设施运行事故(以下简称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行动,及时处置桥梁隧道运行事故,最大程度地降低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维护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建设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桥梁隧道运行事故的应急处置。 1.4事故分级 1.4.1本预案所指的桥梁隧道运行事故,主要指由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等引发的或由桥梁隧道设施性能退化导致的桥梁隧道设施损坏(包括主体结构损坏、路面系损坏、附属设施损坏及附属管线损坏等)及由设施损坏导致的人员伤亡等事故。 1.4.2按桥梁隧道运行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事故分级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 ①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造成重伤100人以上;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④发生桥梁坍塌、隧道塌方等事故,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完全破坏。 (2)Ⅱ级(重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 ①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造成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④桥梁隧道主体结构严重破坏。 (3)Ⅲ级(较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造成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④桥梁隧道主体结构损坏、附属设施损坏严重。 (4)Ⅳ级(一般)桥梁隧道运行事故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下; ②造成重伤10人以下;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④桥梁、隧道设施轻微损坏。 1.4.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5工作原则 在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本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快速反应,预防为主、防救结合,专技支持、协同应对”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市建设交通委 市建设交通委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市处置桥梁隧道运行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市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桥梁隧道运行状态,及时收集、研判、报告和通报桥梁隧道运行事故信息; (2)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措施,对相关桥梁隧道运行管理单位下达指令,对桥梁隧道事故实施联动处置; (3)协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发地及周边区域的交通组织及时发布交通诱导信息,减轻事故对交通的影响; (4)对受损的桥梁、隧道设施组织检查、评估和修复;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后续措施; (6)组织协调有关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物资准备、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和演练; (7)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评估、总结等善后工作; (8)对区县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指导相关桥隧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编制相应的工作预案;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2.3.2.1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建设交通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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