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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非合同当事方披露信息(系列三篇1)-9StoneBuildings.PDF
使非合同 当事方披露信息?(系列三篇 )
作者:Cecilia Xu Lindsey 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全职执业大律师,执业于座落在英国伦敦林肯会
馆的石屋大厦 9 号大律师院。她的专业领域为英格兰与海外涉及商业争议及咨询业务的商事法
律 ,包括商法(合同、电商)、公司法(有关并购、股东、董事、合伙、上市公司等)、商业
欺诈与经济犯罪、银行/金融法、破产法、保险/再保险法、监管合规、国际私法、及国际仲裁。
她还担任仲裁律师顾问 ,并接受委托担任 国际仲裁员。她是国际商会、英国伦敦国际仲裁庭、
瑞士仲裁协会的在列仲裁员,以及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的院士和仲裁员。她的 中文商业法
律口语和书面语均为母语水平。
背景
英属维京群导高等法院最近在 UVW v XYZ (2016 年 10 月 27 日)案中判定 ,注册代理人
有义务作为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以协助海外判决债权人的追查资产和执行该判决。第三方
通常不是法律诉讼当事方(非 当事方)。对判决债权方至关重要的是 ,他 可以获得非当事
方披露的信息,以利于其追查资产 、执行对他有利的判决。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非 当事
方披露将会确保诉讼的开始以及诉讼程序公正的进行。在该境况下,这样的救济最终攻击
的目标是那些故意隐瞒的违法者。英属维京群岛高等法院的决定清楚的表明 ,这一强大利
器不仅在英格兰法辖区而且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大意义。在法律术语中,这通常被称为“诺药
案”救济,是英国最高法院在 Norwich Pharmacal Co v Customs and Excise Commissioners
[1974] AC 133 案中作出的判决。
«英格兰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31.171 规定 了有关要求作为非诉讼当事人
2 3
的某方披露信息 的救济 ,并且法庭 的权力 不仅 限于勒令披露信息 。而且 ,«规则»34.2 规
定,法庭可命令证人向法庭披露文件。针对这一主题 ,作者在她撰写的系列三篇的这第一
1 该«规则»不适用于小额索赔案件。
2 诸如“诺药案”救济、银行家信托令和冻结令。
3 «规则»31.18。
1
篇文章中 ,将阐释对披露的一般要求 ;以及“诺药案”救济的要求、功能和目的 - «规则»中并
未涉及到这些问题。4
披露和审阅
为了更好地了解“诺药案”救济的机制,重要的是先了解英格兰诉讼程序针对披露的一般要求 ;
这是英格兰法庭的案件管理权力的一部分,即“以便法庭能够公正的处理案件”以及当事各方
应当把所有的牌摆在桌面上 (即,完全公开各自的意图)。通常 ,在第一次法庭案件管理
听证会或通过某方当事人的申请,法庭会发出指令、要求在某个 时间和期限内披露 ;披露
的义务随即产生。律师对法庭有作为的义务 - 要通知其客户:一旦纠纷双方有可能诉讼 ,其
客户就有披露并确保保留所有的相关文件 的责任。披露的责任会 一直持续到诉讼程序得到
判决或双方通过和解而完全结束。5 披露是正式声明文件(或类别文件)存在或曾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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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必须合理的对文件 进行搜寻 ,并披露在某方控制之下的或曾经在某方控制之下的文件 。
“文件”是指“任何记录的任何描述信息的内容”,包括电子文件 (诸如电子邮件 ),短信,语
音信息 ,文字处理的文件,数据库,存储在记忆盘和移动电话里的的文件,备份系统,已
8
删除的数据 ,和元数据。披露通过交换文件清单 来得以实现 ;并且该清单必须要包含披露
声明。
诉讼对方有权利审查原始文件,或者更常见的是从披露方获得所披露的文件的副本。9 审查
可因诸多理由而遭到拒绝 ,例如:受特权的保护。可公开的文件 ,部分可被涂盖或者只限
于某些阅者的审阅。原始文件必须保持原样、未被涂盖。
如果任何非当事方可能持有能够协助您的诉讼案件或损害另一方案件的文件,那么值得考
虑从非 当事方寻求获得此文件。
“诺药案”救济
4 根据«1981 年高级法院法案»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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