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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PDF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
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
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专户子公司加强内部
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
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专户子公司固有资
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
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三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计算
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建立动态的
压力测试机制、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各项风
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
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
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 专户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本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的最终责
任,负责确定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管理规
划。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风险控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并至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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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将风险控制管理情况向专户子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审阅及评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
管理情况,按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
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
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对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新业务类别,专户子公司在开展该业务前,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按照业务类别特点和风险属性,
确定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和净资本扣减比例。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专户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
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准
备计算系数和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等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专户子公司各项风险控
制指标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专户子公司聘
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
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实施自
律管理。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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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100%;
(三)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四)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
专户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基
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
照规定的扣减比例对净资产进行调整。
净资本=净资产-相关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专户子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
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二条 专户子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
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专户子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
据表明专户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
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专户子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
额。
第十三条 专户子公司开展的固有资金投资业务、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其他业务,应当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范围。
各类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该类业务规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
第十四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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