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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中常用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的总称,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① 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② 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③ 环境标准的制定同法规一样,需经授权由国家相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环境标准的分类环境标准分为五类三级。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三级: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环境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 环境标准的制定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环境质量标准;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制定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制定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应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包括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或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各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手段、措施;环境基础标准是为制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确定总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制订、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执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重要支持。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环境标准的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根据;环境样品标准是标定环境监测仪器和检验环境保护设备性能的法律依据。 珠三地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实施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实施时间: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评文件批复日期为准),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对于现有项目,电镀行业自2012年12月31日起实施;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珠三地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3个行业的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放分别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镀行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镀件单位面积基准排水量单位产品镀层基准排水量限值:现有设施为300L/m2镀件;新建设施为200L/m2镀件;特别排放限值为100L/m2镀件电镀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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