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授权条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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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授权条件 南昌大学 章少华 内容目录 前言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1) 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创建于1985年4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之日。 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一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保护。 1984年11月14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96年9月19日起,正式加入《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伽诺协定》 2001年12月10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TRIPS协议有关外观设计的规定 前言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2) 前言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3) 前言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4) 第一章 外观设计专利概述 本章内容: 1、外观设计的定义 2、专利法第五条 3、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4、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审批流程 6、外观设计专利审批的后续程序 第一节 外观设计的定义 第一节 外观设计的定义 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产品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者要素的结合,即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富有美感 适于工业应用 新设计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1)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2)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3) 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4) 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5) 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6) 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7) 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8) 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9) 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10) 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11) 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第二节 专利法第五条 1、违反国家法律 2、违反社会公德 3、妨害公共利益 第三节 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1) 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三节 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2) 一、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二、判断原则:应当以表示在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处理方式 1、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 (1)申请人相同 (2)申请人不同 2、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第四节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五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审批流程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示意图 第六节 外观设计专利审批的后续程序 复审程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见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无效宣告程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见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行政复议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除驳回和授权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于复审、无效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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