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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工程机械产品技术进步奖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8月31日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公司工程机械产品的技术进步及质量改进提升,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公司工程机械产品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项目组。
第三条 技术进步奖的立项、验收、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保障奖励工作的严肃性。
第四条 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五个等级,数额不限。公司对获得一、二、三等奖及特等奖的成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鼓励奖只发奖金。
二、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主要包括:
(一) 能提高公司工程机械产品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
(二) 能有效解决公司工程机械产品生产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技术质量难题。
(三) 工程机械产品改进、工艺改进和设备改进的重大成果。
第六条 奖励的成果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成果必须经生产或实际市场应用二个月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 成果经实际生产验证,能满足预期的各项要求。
三、奖励等级
第七条 按照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技术水平、经济或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五个等级:
(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特等奖:
1.技术上有卓越创新,对公司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作出卓越贡献的成果。
2.引进消化应用、成果转化推广面很大,年创利润100万元以上的成果。
3.攻克有重大难度的技术壁垒,年增加工程机械产品销量1000台以上,给公司创造了卓越经济效益的成果。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一等奖:
1.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公司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服务领域,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意义重大,取得了巨大经济效益的成果。
2.引进消化应用、成果转化推广面很大,年创利润50万元以上的成果。
3.攻克有重大难度的技术壁垒,年增加工程机械产品销量700台以上,给公司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的成果。
(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二等奖:
1.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的成果。
2.引进消化应用、成果转化推广面大,年创利润30万元以上的成果。
3.攻克有较大难度的技术壁垒,解决影响产品质量或生产效率的重大技术难题,年增加工程机械产品销量500台以上的成果。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三等奖:
1.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经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的成果。
2. 引进消化应用、成果转化推广面较大,年创利润15万元以上的成果。
3.攻克有一定难度的技术壁垒,解决影响产品质量或生产效率的较大技术难题,年增加工程机械产品销量300台以上的成果。
(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鼓励奖:
1.取得一定效益的发明专利。
2.取得一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
3.已开始推广应用的外观专利。
第八条 获得技术进步奖的个人在职称评定、竞争上岗、职务晋升和评优树先等方面享受优先权。
四、奖金及分配
第九条 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见下表: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 特等奖 5万元~10万元 一等奖 3万元 二等奖 2万元 三等奖 1万元 鼓励奖 发明专利 3000元 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 1000元 第十条 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对象是为公司工程机械产品的技术进步做出直接贡献的个人或项目组。在技术进步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 奖金应由项目负责人按参与人员所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总工办(在未设立前由质管部代,下同),最后由财务部直接发给个人或项目组。
五、项目立项、推荐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由总工办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立项,包括项目内容、达到目标、完成时间、验证方法等等,经公司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定期在公司内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内任何个人和项目组(成员可跨部门自由组合)均可向总工办提出承担项目的申请,总工办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经评审后,最终确定项目承担人员。项目开展后,由总工办每月调度一次,及时了解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并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完成人或项目组写出书面项目总结报总工办,总工办每季度汇总后进行评审(必要时要进行相关验证),总工办对受理的推荐材料认真审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总结及推荐书首先向总工办提交电子文档材料,经形式审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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