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 入境食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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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 入境食品

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入境食品第三节入境食品  一、报检范围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二、报检要求  (一)标签审核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不是食品的种类,仅仅是为与裸装(裸体)食品加以区别。这里强调的是“定量包装”和“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非定量包装,如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食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的快餐盒饭等等,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企业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GB7718界定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 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得进口。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经审核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二)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三)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五)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一)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相关外贸单据;  (二)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三)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四、进口食品换证  进口食品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申请换证时也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五、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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