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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教育学5
第五章 学生与教师 第五章 学生与教师 第一节 学生 第二节 教师 第三节 学生和教师的关系 (师生关系) 第一节 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的人 (二)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不同于成人 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 具有发展需要的人 学生——教育过程中的特殊主体 学生不是小大人! 学生是成长中的人, 他们可能有很多成长 中的缺点。 但没关系 因为: 他们可塑 他们有发展的需要 学校教育对学生的成长起主导作用。 第一节 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一)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二)学生的权利 (三)学生的义务 1833年工厂法规定9-13岁的儿童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8小时,13到18岁的儿童每周工作不得超过68小时。 童工问题至今在许多国家依然存在 童年的历史是一个噩梦,我们不过刚刚醒来,越往古代看,对儿童的照顾越少,儿童越容易被杀死、遗弃、虐待、恐吓和受到性侵犯。 —— 《儿童的历史》作者劳埃德·德莫斯(美) 学生的法律权力 1、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9月正式生效) (1999年191个国家加入) 2、我国的《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利益最佳原则 尊重儿童尊严原则 尊重儿童观与意见原则 无歧视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 公约规定举例: 任何儿童与父母或父母的一方分开后都有与之保持个人关系的权利 任何并能力形成自己观点的儿童都有权利就涉及自身的事情发表自己的看法 儿童有隐私权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有权享有生理、心理、精神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生活标准 儿童有权享有适合自己年龄的空闲时间、游戏和娱乐 (一)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中小学生是: 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 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 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二)学生的合法权利 1、受教育权 2、人身权 《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儿童权利 (1)儿童的生存权; (2)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3)儿童受尊重的权利; (4)儿童安全的权利。 两则案例 关于学生的权利 案例1 4月6日,雷梦佳和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周老师在4月7日组织全体同学投票。投票之前,周老师让雷梦佳先回避,然后让全班同学就雷梦佳严重违反班纪班规的现象做了一个测评。测评是道选择题:是留下来给她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还是让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结果对雷梦佳不利。26个同学选择让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12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 案例1 根据多数学生的意见,周老师给雷梦佳母亲朱女士打电话,让她把孩子领走。对于老师的决定,朱女士说“自己并没有反对”,但当她赶到学校时,却发现自己的孩子不见了。 河南15岁少女被全班同学投票赶走投河自尽 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投渠自尽。 4月20日,雷梦佳的父亲雷先生告诉记者,4月10日,是雷梦佳的15岁生日,去年生日,她还请几个要好的朋友,撮了一顿以示庆祝。但今年的生日,没有了好朋友和父母的祝福,不知道她在另一个世界是否过得快乐? 雷梦佳死于4月7日上午10时许。 案例反思 关于学生的权利 我们怎样做才是真正把学生当人看 把学生当成长中的人看 才真正保护了他们的权利? 案例2上海·小学生六项课堂权益 课堂权益一: 允许学生随时提问课堂权益二: 允许学生插嘴课堂权益三: 允许学生质疑老师课堂权益四: 允许学生选择同桌课堂权益五: 允许学生喝水撒尿课堂权益六: 允许学生重做测验 案例反思 关于学生的权利 我们怎样做才是真正把学生当人看 把学生当成长中的人看 才真正保护了他们的权利? 学生法律权利的限度 劳顿(英国)说:“要是在他们作为学生无权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场合,而允许他们参与了事情的决策,那将是错误的。假使教师问学生他们想让他教什么,教师就是丢弃了他的根本的领导责任,在这里,学术权威是关键性的东西,学生作为学生是没有这种权威的。如果在学生有权发表意见的地方,也就是说,在一定意义上他们可以被看作对正在做的事情有领导权的场合,而去否认他们的参与权,这也将是错误的。” (三)学生的义务 法律规定学生的义务 1、《教育法》规定学生的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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