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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方略
[摘 要]当爱情变成仇恨,当婚姻变成桎梏时,解除婚姻是必然的。目前,结婚非常方便快捷,使人充分体会到了结婚自由,但离婚却远远没有结婚简单,很多时候,离婚如同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财力、精力。离婚案件数量位居民事案件之首,离婚案件是律师无法回避的。律师应当抓住离婚案件的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 代理 离婚案件 方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婚姻观也从传统单纯趋向现代复杂。离婚不再是有损道德、丢颜面、败坏社会风气的丑事。当爱情变成仇恨,当婚姻变成桎梏时,解除婚姻是必然的。《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目前结婚非常方便快捷,以致产生了闪婚的概念,使人充分体会到了结婚自由。离婚却远远没有结婚简单,很多时候,离婚如同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财力、精力。
在法院,离婚案件是重要的民事案件,从数量上看,离婚案件位居民事案件之首,一般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0%—40%,甚至40%以上。因此,对律师而言,离婚案件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谈谈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方略(本文以诉讼为主,兼顾非诉讼)。 ;;2.再婚问题
有的人可能会说离婚后自己单身,其实这是自欺欺人的说法。更多的人有条件时将考虑重组家庭。但有过一次婚变即有了“二婚”这个名份,其选择面窄了许多。一般而言,婚姻的稳定程度是随着原婚、二婚、三婚等依次递减的,以致有人进入离了再结,结了再离的恶性循环。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没有矛盾的家庭是不存在的,以离婚逃避现实不是明智的选择。
衡量一个婚姻有无解体的必要,从法律上讲,还是比较简单的,但放到整个社会体系中看,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十分复杂的,如果还有维持的可能,如果当事人不愿面对离婚后的困难,如果不愿给子女带来伤害,那么在选择是否离婚的关键时刻就必须慎重,不要轻言放弃。对于律师而言,通过工作可以挽救的家庭如在我们的手中解体,虽不能说是罪过,但可以说是不负责任。 ;很多人认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主要是说在经济上会吃亏。其实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官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的,而事实是由证据来证实的,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为依据,子女抚养教育和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也是根据案情实际作出的,与谁先提出离婚无关。
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先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对于双方都带来痛苦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如果双方怕吃亏而不提出离婚,不但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利,对家庭、对社会也存在不稳定因素。
但话又说回来,一般来说总是先提出离婚的一方离婚心切,要是对方不同意离婚,案情又无法使法院很快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时,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在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等方面作出让步以换取离婚,这就是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由来。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
起诉状应注意写明原、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最好列明手机号码,以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与不准离婚的根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得出结论的。因此,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也应围绕这几个方面简明扼要的撰写,否则层次不明,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适得其反。
此外,起诉状应对原被告是否有子女及子女年龄等状况作出交代,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要有自己的态度。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状况应有详细的表述,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承担也要有自己的态度(未提出诉讼请求的除外)。;起诉状应附有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条件收集的,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原告有关子女抚养教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请求的相关证据。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应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 ;因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除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具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律师不要在法庭上轻易下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结论。曾有一年轻律师在开庭时大谈当事人长期无正常的性生活以论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方当庭反诘,难道你躲在我们床底下吗?弄得十分难堪。而且,离婚诉讼的最后结局不一定就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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