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高新区设立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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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新区设立审核.doc

权力和责任清单 高新区设立审核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高新区设立审核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实施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技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特定区域。 第七条 自治区高新区的设立,由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高新区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技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特定区域。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自治区高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高新区产业发展定位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具有高新区发展所必需的土地资源; 3.具备支撑高新区发展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等创新资源; 4.具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 5.具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型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 6.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设立高新区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治区高新区的设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610102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高 1.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处务会研究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材料受理人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低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承办人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低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处长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低 分管厅领导 附件:高新区设立审核流程图 附件 — 3 — — 4 —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审核提出意见 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综合意见后向自治区政府递交审核报告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查验和可行性论证(30个工作日),并将结果分别征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意见后,科技厅向自治区政府递交审核报告。 审批 自治区政府向所在市人民政府下发批复文件,同意建立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 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未通过 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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