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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监理工作手册
监 理 工 作 手 册
乌鲁木齐兴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法律、法规、文件 ………………………………………2
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8
二、项目监理工作制度 …………………………………………31
三、 工程监理的基本任务、内容、原则…………………………32
四、 监理的日常工作………………………………………………32
五、 前期进场监理的主要任务及流程……………………………33
六、 监理工作 ……………………………………………………52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52
对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 ………………………………………………80
设备和电气工程………………………………………………………143
市政工程监理…………………………………………………………185
管道工程………………………………………………………………196
天燃气工程……………………………………………………………215
七、 安全监理工作 ……………………………………………230
第一章 安全监理通用篇 …………………………………………230
第二章 专项工程篇 ………………………………………………234
八 监理文件资料的编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40
九 摘录现场监理资料……………………………………………266
工程监理是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就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据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实施监督控制,强化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业主、施工方、监理三方的关系,保证科学、公正、公平的开展监理工作,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公司特制定监理手册,望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一 法律、法规、文件
建筑法: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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