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笔记合同法复习资料版考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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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及含义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是民事主体,彼此法律地位平等,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4.合同是缔约人经过协商后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变更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内容民事合同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设立、变更、消灭行政关系为内容主体民事合同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尽管行政主体也表现为行政机关法人,但是该机关法人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二、合同的特征 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应当说明的是,《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此项规定的立法意图并不在于界定民事合同的内涵,限定民事合同的外延,而是在于限制《合同法》适用范围。换言之,《合同法》并不否认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的合同性质,而是规定身份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不能混淆合同含义与《合同法》适用范围,应将两者加以区别。 (三)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四)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客体。 (一)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无论合同主体为何种形态,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二)合同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为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1.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为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1)合同权利的内容 合同权利具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受领给付的权能,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基于债的履行而为给付时,债权人有权受领,例如出借人有权接受借用人返还的借用物;二是请求给付的权能,即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例如当承租人不依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2)合同两项权能的关系 受领给付的权能是合同权利的核心、根本。 请求给付的权能是为使合同权利处于圆满状态而存在,是合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救济性权能。 请求给付的权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合同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导致请求权能消灭。合同权利丧失请求权后,成了自然债权,虽然还有受领合同义务人之给付的权能,但没有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给付的权能,只能坐待受领给付而不能请求给付。 (3)合同权利的效力 ①受领力 ②保持力 ③请求力——请求力具有执行力,即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合同责任。 ④处分力 处分合同权利的形式有三种: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使合同权利转让外,合同权利均可被处分。例如,张三将对于李四的合同权利让与王五,由王五享有对李四的合同权利;又如,张三将对于李四的合同权利质押给王五,使王五拥有合同权利上的质权(债权质权);再如,张三免除李四的合同债务,抛弃对李四的合同债权。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并不影响权利人抛弃权利。这说明某些合同权利的处分力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该合同权利无处分力。 ⑤保全力。保全债权的行为有两种。 其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 其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 2.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合同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四种。 (l)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有偿性、双务性;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承揽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物。 (2)从给付义务 概念: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不决定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类型。 例如,在设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安装设备的义务,在设备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有安装设备的义务。这两个义务相似,却存在于不同性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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