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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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 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 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 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 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 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 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 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 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 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 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 理设备。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 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 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 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 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 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 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 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 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 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 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 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 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 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 ???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 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第七条 金融机构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不 同的冠字号码记录方式: (一)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包括本行营业网 点自主清分和现金中心集中清分),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二)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 外支付的现金,双方达成协议,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 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三)从人民银行调入和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调入, 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 1.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金融机构利用本行清分 机或 A 类点验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清点过程中发 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归 本行。 2.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配备相应 软硬件,进行冠字号码信息流与对应现金实物流的同步交接 与记录。 3.其他可行的方案。金融机构间跨行现金应进行冠字 号码采集且实现可追溯查询。 第八条 已建成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金融机构应于每个 工作日营业结束后,将辖内各分支机构当日记录存储的冠字 号码信息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统一管理。 金融机构应组织对本机构所辖网点前一工作日上传的 冠字号码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九条 冠字号码信息在金融机构本地及上传到信息系 统后至少应保存 3 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对于冠字号码信息存储在本行现金清分中心或社会清 分机构的,冠字号码信息应在金融机构对外支付后至少保存 3 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以下称查询人)在金融机构办理 现金取款业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金融机构进行真 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金融机构负有告知消费者通过冠字号 码查询功能判别假币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查询人可向办理 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点(以下称“查询受理单位”)提出 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由该金融机构网点 付出。 第十一条 查询人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 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 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 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 1),申 请查询。 第十二条 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 除应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 件。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查询 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如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对于提 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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