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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研究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科研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其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整合学术资源和凝练学术方向,有利于汇聚学术人才和推动学术交流,有利于开展社会协作和提供社会服务。
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设置与审批
第三条 研究机构的界定:研究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及境内外其它单位在我校设立的,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为主要目的研究院、研究所、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等机构。依据审批程序及两级管理体制分为校管和非校管两大类。
(一)校管研究机构指由上级部门批准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设立、学校提供条件保障的研究机构。
(二)非校管研究机构指由学院(校管研究机构)提出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学校批准设立,并由所在学院(校管研究机构)提供条件保障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 研究机构的设置条件
(一)校管研究机构设置条件:
1. 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科学发展政策,在某一研究领域在国内具有明显优势和突出的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部委及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至少获准2项以上国家级项目或4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
2. 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研究人员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少于5名,45岁以下的研究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数达60%以上。
3. 提供保证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资金、技术支撑、研究条件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等后勤保障。年均在校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不少于100万元,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不少于20万元(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4. 近三年内,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在A1类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在A1类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5. 有上级部门所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等。
(二)非校管研究机构设置条件:
1. 紧跟学科前沿、社会急需或具有明显的预期经济效益,有明确、具体的研究任务和规划。
2. 有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比较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研究人员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少于3名,45岁以下的研究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数达50%以上。有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在国内外高水平的杂志上发表。
3. 近三年,承担1项国家级项目或2项省部级项目或5项以上横向项目;年均在校经费:自然科学类研究机构不少于50万元,社会科学类研究机构不少于10万元(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三)发展势头好、潜力大的新兴学科或新的研究方向可优先设置研究机构。
第五条 由筹建单位或研究机构负责人填写研究机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交科研管理部门。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核,校管研究机构还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七条 校管研究机构由学校发文;非校管研究机构由科研管理部门发文,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研究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研究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瞄准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二)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加强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为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三)培养、聚集相关领域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
(四)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
第四章 研究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国家、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等校管研究机构按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它校管研究机构,以学校为主进行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为校管研究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编制、设备和用房等条件。研究机构负责人和内设机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非校管研究机构由依托单位负责管理,负责人由依托单位聘任,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研究机构的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对校管研究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一)经费支持坚持统筹兼顾、填漏补缺原则,同一平台涉及多个部门建设时不累计叠加。
(二)下述研究机构,建设(评估)期间提供建设配套费和运行费,建设(评估)期满后只提供运行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其以上的平台,建设配套费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年运行费50万元。
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次三年评估期内,年建设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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