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件-基本农田保护演示幻灯.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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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wiki/%E7%A4%BE%E4%BC%9A%E7%BB%8F%E6%B5%8E%E5%8F%91%E5%B1%95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wiki/%E5%88%A9%E7%94%A8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对基本农田进行保护,主要包括两方面:①基本农田数量保护。②基本农田质量保护。a.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b.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c.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a.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和培肥地力。b.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c.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①在体制上 管理和监督②在机制上 规划③在法制上 管理法规④在管理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保护概论 第一节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一、概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1994年7月4日 国务院发布第一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4日新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依据及数量最高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量要求:《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范围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和《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学、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第二节 耕地保护概论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耕地流失严重人均占有量小总体质量欠佳后备资源匮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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