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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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訂 定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四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 ,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 ,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 滿一千股股東 ,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 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 ,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 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 ,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 式為之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 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 、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 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本公司 提出股東會議案 ,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 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 ,公告受理股東之提 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 ;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 ,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 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 ,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 ,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 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 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 ,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編製議事手冊,並於 股東會開會前 ,將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公告。 第 三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 ,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 ,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 1-3-1 前送達本公司 ,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 前委託者 ,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 會者 ,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 通知 ;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 四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 ,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 會召開之地點為之 ,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 時。 第 五 條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 、年報、出席證、出席簽到卡、發言條、表決 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 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股東應憑出席證及出席簽到卡出席股東會 ,並繳交簽到卡以代簽 到;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携帶身分證明文件 ,以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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