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基础学习班宪法白斌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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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础理论 2.效力:最高法律效力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与修改程序更严格 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通过或批准的程序比较严格。   二、宪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具体类型 例证 1.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 (1)成文宪法:又称为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是其重要渊源之一。 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欧洲第一部是1791年法国宪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成文宪法国家。 (2)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发挥宪法作用的规范存在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或宪法惯例之中。 英国、新西兰、以色列、沙特阿拉伯 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 (1)刚性宪法:制定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制定或修改的程序更严格。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国家。 (2)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效力亦无差异。 英国宪法。 3.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1)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 1908年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 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2)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是制宪机关。 (3)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 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法国1830年宪法。   三、宪法的结构   (一)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1.宪法序言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是宪法精神和内容的高度概括。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历史发展的叙述;   (2)国家的根本任务;   (3)国家的基本国策(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4)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台湾的地位 ①我国宪法在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一表述意味着宪法明确了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②宪法效力涉及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有中国领土。 宪法与条约 ①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②宪法序言表明了基本的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根本法地位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效力规定在我国宪法序言当中。   2.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注意】国家机构部分的条款大多数属于组织性规范,即组织国家机构并授予其公权力的规范。   3.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但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二是临时性: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   四、宪法的实施   1.宪法实施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适用(司法机关)和遵守(一切主体)。其中,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其最基本的方式。   2.宪法制裁:   (1)直接制裁:对国家机关违反宪法的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和命令等宣布无效,并加以撤销;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根据宪法规定予以罢免。   (2)间接制裁:对违宪行为不直接规定制裁措施,而是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五、宪法的制定(制宪)   (一)制宪主体   1.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   2.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学者西耶斯,他主张只有国民才享有制宪权。   3.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而是可能通过各种制宪机构(如宪法起草机关、宪法通过机关等)来完成制宪活动。   (二)制宪权与修宪权   1.修宪权依据制宪权而产生,受制宪权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2.共同点:根源性的国家权力,能够创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其他具体组织性的国家权力的权力。   (三)我国的宪法制定   1.制宪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2.我国54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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