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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葫芦类起重产品检验监管要求
出口葫芦类起重产品检验监管要求
一、 对出口葫芦产品按“备案+型式试验+抽批检验+监督管理”模式实施检验监管。
二、 在办理出口报检手续前,出口葫芦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三、 办理备案手续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有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并有效运行;
(二)有与出口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三)有与出口产品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和检测能力;
(四)有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生产和检验标准。
四、 办理备案手续时,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现行有效的出口产品图纸、关键零部件清单及有效合格供应商名录;
(四)企业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
(五)出口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六)产品信息资料(包括产品实物照片、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检测报告等);
(七)质量管理信息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程序文件或质量管理制度等);
(八)标准信息资料(包括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标准等);
(九)其他必须的相关资料。
五、 分支局应当审查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并符合相关要求,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必需的出厂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审查完成后填写《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监督审查记录表》(附件2)。审查可采取书面、现场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通过审查的企业,予以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受理出口报检,但对审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应当积极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可申请再次审查。
六、 出口葫芦产品型式试验应当按照进口国的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生产企业应当提供进口国现行适用技术法规或标准。进口国没有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的,按国际标准或我国相关标准进行。
型式试验样品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分支局人员在企业出口产品型号中按产品型式试验单元随机抽取,并加施封识。抽封样人员须现场填写《出口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附件4),随样品送交指定的型式试验检测机构。
七、 出口葫芦产品的产品类别,规格段,型式试验单元及抽样数量明确如下:
(一)产品类别。出口葫芦产品分为2类:手动类葫芦起重产品,电动类葫芦起重产品。其中,手动类葫芦起重产品包括:手拉葫芦、钢丝绳手扳葫芦、环链手扳葫芦等;电动类葫芦起重产品包括: 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
(二)规格段。按产品起重工作能力分4个规格段,包括:≤5吨、>5吨且≤10吨、>10吨且≤20吨、>20吨。
(三)型式试验单元。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规格段内产品组成同一型式试验单元。同一单元中的产品应当采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和配套件,每个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产品作为单元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四)抽样数量。同一型式试验单元,抽取样品数量为:手动类4台,电动类1台。
八、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分支局应当提出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全部或部分项目:
(一)产品关键件在结构或材质上有重大变化;
(二)发生国外通报、退货、索赔或重大质量反映;
(三)进口国标准提高了对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抽批检验和日常监管中发现严重不合格或其他质量安全隐患。
九、 产品型式试验检测工作由有资质的实验室负责进行。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型式试验,并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口,不予产品登记,但允许企业针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分支局重新安排抽封样,在型式试验复测合格之前,不合格样品所涵盖的单元内产品暂停出口。
十、凭生产企业提供的《出口葫芦类起重产品登记书》受理报检,并审核登记书的有效性及其产品范围。
对于未备案的生产企业或不能提供有效登记书的已备案生产企业,应当逐批填写特殊报检审批表(附件7),经分支局负责人批准后准予临时报检,并实施批批检验,同时逐批对每个型号规格进行型式试验。
十一、 在办理出口葫芦产品报检手续时, 生产企业应当逐批如实填写《出口葫芦类起重产品合格声明书》(附件8),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不受理报检。
十二、按照进口国的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对出口葫芦产品实施检验。进口国没有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按照国际标准或我国相关标准实施检验。
生产企业应当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必要时,检验人员可要求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当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允许生产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分支局可重新受理报检一次,并组织复检。复检须实施现场检验,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十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批批检验:
(一)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对外出具检验证书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有规定的(如援外物资等);
(三)政府间双边协议规定或进口国有特殊要求的(如输埃塞俄比亚装船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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