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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
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
2008年度内资企业按13号令,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2008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2月底前。
外资仍作备案处理,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报送相关资料。(内部流程按内资操作,时间在年报前备案)
一、一般说明
1、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2、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3、按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4、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类别: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5、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6、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7、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二、审批类应报送的一般资料:
1、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应说明资产的处理程序,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
3、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4、对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5、按规定要求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6、各相关审批项目应提供的内、外部证据。
三、备案类在汇算清缴时报送的资料: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3、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四、各类财产损失报批的条件及证明材料
1、现金损失
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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