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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幼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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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幼童

新竹市幼童車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新竹市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新竹市幼童專用車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校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安全,特制訂本自治條例。 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幼童專用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安全,特制訂本自治條例。 一、修正幼童專車為校車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校車,係指除國立學校外、本市市屬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立案之補習班、安親班自備載送學生之交通車及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幼童專用車,係指經本府立案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幼童之客車。 一、修正校車之定義包括市立各級學校校車及立案補習班、安親班交通車、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 第三條 校車之管理單位如下: 一 本市市屬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補習班及幼稚園為本府教育局。 二 托兒所、安親班為本府社會局。 各管理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一 申請購置校車同意書函之核發事項。 二 校車新領牌照及異動之備查事項。 三 校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及臨時變更路線之備查事項。 四 校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五 幼稚園、托兒所每學期乘車幼童名冊之備查。 有關校車之監理事項應由各校依規向監理機關申辦。 第三條 本府教育局主管幼稚園(以下簡稱園)業務,本府社會局主管托兒所(以下簡稱所)業務,共同辦理下列事項: 一 申請購置幼童專用車同意書之核發。 二 幼童專用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 三 幼童專用車領牌後之備查。 四 園、所每學期乘車幼童名冊之備查。 有關幼童專用車之監理事項應由園、所依規向監理機關申辦。 一、增列校車管理單位為本市市屬高中及國中、小、本府教育局、社會局 二、明定各管理單位辦理事項 第四條 幼稚園、托兒所申請購置幼童車時,應檢附購車契約書、每學期乘車幼童名冊、行駛路線圖及駕駛人之體檢表、身分證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報本府核准後向監理站申領牌照,並於領牌後報本府備查。 第四條 園、所申請購置幼童專用車時,應檢附購車契約書、每學期乘車幼童名冊、行駛路線圖及駕駛人之體檢表、身分證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報本府核准後向監理站申領牌照,並於領牌後報本府備查。 一、修正園、所為幼稚園、托兒所 第五條 校車之購置以新車為原則,幼童車之購置如係舊車,以使用中之幼童專用車為限。並經本府核准後,向監理站辦理過戶手續。 校車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十年。 第五條 園、所購置幼童專用車以新車為原則,如係舊車,以使用中之幼童專用車為限,並經本府核准後,向監理站辦理過戶手續。 幼童專用車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十年。 一、修正幼童專車為校車 第六條 校車駕駛人須具有職業駕照,最近兩年內無肇事紀錄,且體格檢查合於下列標準: 一 身體及心理狀態: (一)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者。 (二)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者。 (三)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者。 二 視能: (一)視力:左右兩眼裸視測驗目力均達○.八或矯正目力達一.○以上者。 (二)視野:左右兩眼各一百五十度以上者。 (三)辨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三 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辦別音響者。 四 其他: (一)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九十至一百六十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應在五十至一百毫米汞柱外,並須經醫師檢查該兩種壓力比例適宜者。 (二)無心臟病、精神病及其他法定傳染疾病者。 (三)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五 校車駕駛人,除須符合前項資格外,並須經查證其下列相關紀錄無妨礙學生及幼童安全之虞者,始得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校車駕駛人: (一)曾犯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妨害自由或擄人勒贖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或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各罪之一,經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五)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依殘障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取得職業駕駛執照者,體格檢查合格標準,從其規定。 幼童專用車駕駛人資料(含體檢資料)應於每年九月填具於園所教職員名冊中,報本府備查;若有異動,則隨時報備。駕駛人體檢應至公立或區域以上醫院檢查體格,不合第一項標準者,應即停止駕駛工作。二年內無肇事紀 第六條 幼童專用車駕駛人須具有職業駕照,最近兩年內無肇事紀錄,且體格檢查合於下列標準: 一 身體及心理狀態: (一)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者。 (二)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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