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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君权交替

“谅闇 不 言” 与 君 权 交 替 ——关于“三年之丧”的一个新视角 杨 华 (武汉大学历史系,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中国古代的君权交替过程与故君的丧礼有直接关系。所谓三年“谅闇不言”,是新君继位之初,借故 君丧礼而实行的一种帝王术,旨在控御遗臣,接管实权。殷高宗、周文王、周康王、晋文公、楚庄王、楚 灵王、滕文公和梁襄王等人的继位仪式,及其先君的丧葬礼制,均可证此说。孔子首先把“谅闇不言”的 原则纳入儒家推行的通行丧制,将长达三年的久丧厚葬、慎言谨行的人格修养和处下不言的帝王之术,三 者有机地结合为一体。简帛材料(《成之闻之》《昔者君老》《老子》《十大经》等)证明,在孔门后学的着 力阐发之下,经战国时期道、法、黄老诸学的转接融汇,“三年谅闇”最终被抟成一个人所共知的普世意象。 关键词:谅闇不言;三年之丧;君权交替;帝王术 中图分类号:K 文献标识码:A “三年之丧”是中国传统经学中的一个大问题,怀疑之论历代不绝于书。孔子门人子张、 1 2 3 宰我始启其端,担心三年太久 ;汉代王充将之归为儒家的“增附” ,郑玄以之为“怪” ; 唐代杜佑认为“虽有其说,无闻服制”4 。总之,历史上富于卓识的学者均不之信。迤及清 代,考据家们无法弥补经史材料的矛盾,于是另设辩辞,认为三年之丧为殷人旧制,此说以 5 6 毛奇龄为首倡 ,焦循亦有所附和 。 胡适与郭沫若关于“三年之丧”的争论,乃二十世纪新史学一大公案。胡适在 30 年代 发表的《三年丧服的逐渐推行》,认为“丧服一项,在古代本无定制,三年之丧只是儒家的 创制”7 。但几年后其观点又有变化,在其名文《说儒》中,他认为“三年之丧是‘儒’的 丧礼,但不是他们的创制,只是殷民族的丧礼”8 。其门人傅斯年亦进一步补证说,“三年之 丧,在东方,在民间,有相当之通行性,盖殷之遗礼,而非周之制度”9 。总的说来,胡、 傅等人的论点,仍是清人见解的沿续10 。40 年代,郭沫若先后发表《驳说儒》和《论儒 家的发生》,以甲骨文材料说明,商王的祭祀和战争活动,既可在举丧当年,也有在举丧的 11 次年进行,并无三年丧期内“百官总己听于冢宰”的限制,所以三年之丧并非殷制 。50 年代,郭沫若在考察了出土于西安张家坡的《师■簋》(甲)后,进一步说:“三年之丧为孔 1 《礼记·檀弓下》载子张之问曰:“《书》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欢’。有诸?”《论语·阳货》载宰我 之疑曰:“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 钻燧取火,期可已矣。” 2 《论衡·儒增篇》:“高宗谅阴,三年不言。尊为天子,不言,而其文言不言,犹疑於增。” 3 《礼记·檀弓下》郑注:“时人君无行三年之丧礼者,问有此与,怪之也。” 4 《通典》卷八十,《礼典·沿革》。 5 分别见于毛著《四书索解》卷一、《四书賸言》卷三、《四书改错》卷九。 6 焦循:《孟子正义》卷十,《滕文公上》疏,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 年,第 325 页。 7 《国立武汉大学文哲季刊》第1卷第2期,1930年。 8 胡适:《说儒》,《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四本第三分册。 9 傅斯年:《周东封与殷遗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四本第三分册。 10 《说儒》后收入《胡适论学近著》(商务印书馆,1935年)时,即摘引毛奇龄之说作为附录。 11 郭沫若:《驳〈说儒〉》,《青铜时代》,重庆文治出版社,1945年,后收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一 卷,人民出版社,第4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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