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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學生參加97年度
族語能力考試交通及住宿費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符合報考「97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以下簡稱族語能力考試)資格之原住民學生踴躍報考,並減輕其參加考試之交通及住宿費用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協)辦機關:
(一)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協辦機關: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三)執行機關(單位):公私立學校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
三、補助對象:
(一)辦理考生集體報名之公私立學校。
(二)報考族語能力考試之考生。
四、補助項目:
應考考生之往返交通費或住宿費。
五、補助原則:
(一)在學考生就讀之學校或非在學考生之居住地,距離考場所在地達50(含)公里以上者,補助學校安排考生往返之租車費用,非在學考生補助其往返鐵(公)路票價(以行政中心所在地起算);位於離島地區者,補助其往返之機票(或船票)及鐵(公)路票價。
(二)在學考生就讀之學校或非在學考生之居住地,距離考場所在地達200(含)公里以上者,且參加上午各節次之考試者,或位於離島地區者,補助其考試前一天之住宿費用,最高以新臺幣1,000元為限,並應檢據請領。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會核定同意補助者。
六、申請方式:
(一)在學考生應由就讀之學校集體安排往返交通,並指派教職員工(每車1名)隨隊(車)照護及提供考生必要之協助,其租借車輛之費用,統一由學校於考試當日,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領據、支出原始憑證、考生名冊(格式如附表二)及住宿費印領清冊,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設於考場之試務辦公室提出申請;若學校報考本考試之人數低於4人(含),或當地考區未安排擬報考之方言別者,由考生於考試當日完成考試後,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三)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設於考場之試務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非在學考生:由考生自行於考試當日完成考試後,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三)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設於考場之試務辦公室提出申請。符合請領住宿費者,並應檢附住宿之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
(三)學校(團體)如未及於考試當日提出申請,請於本(97)年12月5日(星期五)前,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地址:106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聯絡電話:02295~297。
(四)考生個人申請須於考試當日憑蓋有到考證明章之入場證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設於考場之試務辦公室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七、補助標準:
(一)交通費
1、學校代辦考生往返交通:
教職員生人數 可租借之車輛 補助費用 5~8 8人座客車 檢據核實支付,但最高以4,500元為限。 9~25 中型巴士 檢據核實支付,但最高以7,000元為限。 25~44 大型巴士 檢據核實支付,但最高以9,000元為限。 45~65 大巴 + 中巴 檢據核實支付,但最高以1萬6,000元為限。 66~88 大型巴士2輛 檢據核實支付,但最高以1萬8,000元為限。 89~110 大巴2輛+ 中巴 檢據核實支付,但最高以2萬5,000元為限。 110以上 依考生人數優先租借大型巴士 檢據核實支付,補助費用依租借之車種計算。 2、考生個別提出申請:
依第五點之規定核實計支。
(二)住宿費:
依第五點之規定核實計支。
八、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96年「原住民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或應考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交通及住宿費用,已核給之補助費用,應予追回。
1、未依本計畫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證明者。
2、不具本計畫之補助資格者。
3、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領取補助者。
4、逾期提出申請者。
(二)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並得視需要適時檢討修正。
【附表一】
97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
跨區(縣)考生交通及住宿費申請表【學校代辦專用】
申請學校 校名 (請填學校名稱) 校址 聯絡人 聯絡
方式 (O) 傳真: 手機: Mail: 申請項目
(請填寫) 報考考區 分區別
(本欄由試務委員會
填寫) 車輛租用費 住宿費 擬申請費用 承辦單位審核意見 □申請單位之申請條件符合,同意補助
交通費 元,住宿費 元。 審查人員簽名: □申請單位之申請條件不符,不予補助。 附註:本表所申請項目請據實填報以作為核發之依據,申請後將不得更改,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不予補助交通及住宿費用,已核給之補助費用,應予追回。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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