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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室内装潢工程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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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室内装潢工程保险

家庭室内装潢工程保险家庭室内装潢工程保险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家庭室内装潢工程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室内装潢工程,可由其业主或装潢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家庭室内装潢工程的业主与装潢工程施工企业签有规范的《室内装潢工程委托合同》(以下简称《装潢合同》); 2、室内装潢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3、室内装潢工程的业主对拟装潢物业拥有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 第三条下列各方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业主; 2、室内装潢工程施工企业; 3、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其他关联方。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内,在本保单上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物质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暴雨、雷击、洪水、台风、龙卷风;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地面运动物体撞击;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 (5)被保险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的恶意行为; (6)有明显作案痕迹的外部人员盗窃、暴力抢劫或故意破坏; 第五条因上述事故引起的施工场地清理费用及重新装修的人工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释意:本章第四条第5款中的恶意行为是指事先明知有足以侵害他人利益的事实存在而故意进行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施工人员出于对业主或所属施工企业的不满,在施工过程中故意损坏保险财产和不按规定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的恶意性质,须经国家司法机关或保险各方一致认定,责任人必须受到惩罚。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本公司对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政府行政命令或执法行为; (3)核反应、核幅射或其他各种放射性污染; (4)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 (6)施工人员缺乏经验或其疏忽、过失; (7)停工或工期延长; (8)设计错误; (9)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渗漏、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 第七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也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施工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室内装潢从业资质; (2)保险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或施工,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3)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4)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古玩字画、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5)因装潢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6)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的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7)因装修引起的房屋结构损坏及其修复费用; (8)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9)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免赔额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以下四部分汇总组成: (1)《装潢合同》中列明的工程预算费用总额; (2)未列入《装潢合同》内而由业主自行购买并于工程完工时应安装妥当的装潢材料、厨卫设备、空调的重置费用; (3)施工用机器、设备和装置的重置费用; (4)其他特别约定费用。 第九条被保险人投保时,按上述四部分分项确定保险金额(其中第二部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自身情况和要求预估确定),并按此四项保险金额的总和交纳保险费。 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费率如下表所示: 工程期限费率 6个月以内0.1% 6个月至12个月0.15% 12个月以上0.2%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的免赔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装潢工程业主对工程验收合格,或业主实际占有或使用保险工程装潢的物业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本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第十三条保险工程工期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并须办理批改手续和加付保险费。否则,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概不负责。 第六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投保时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约定的期限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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