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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国中学生家长会联合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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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国中学生家长会联合会

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 第七屆第一次申訴暨服務、法政委員會聯席會 會議記錄 一、會議時間:97年12月29日(星期一)中午11時30分 二、開會地點:啟明學校會議室-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207巷1號 三、會議主席:彭國能、楊大智、凌嚴 會議紀錄:黃瓊玉 副秘書長 四、出席人員:彭國能、楊大智、凌嚴、邱玉雲、王忠誠、譚博隆、陳詠綺、魏仁傑、潘明珠、王隆和、江年生、郭誌炅、葉瑞_、鄭素華、劉維達、盧妍寧、游鈺榮 五、列席人員:副秘書長紀聰明、黃瓊玉、李聖總、郭泊雲財務長 六、貴賓致詞:啟明學校林麗慧校長致歡迎詞(略),啟明陳副會長代鄭會長歡迎各位蒞臨學校. 七、提案討論: 一、考量各校家長會在處理相關校務事宜時,欠缺基本的法理概念,是否有為全體會員辦理基礎法理概念課程之必要。 說 明: 1. 各校家長會幹部經常參與學校會議,受制於相關法律常識之不足,每造成說理不足以服人,或對於其他單位所言,無法以理回應之窘境,為期從根本作起,增進法律智能,實有辦理法律教育基本課程之必要。 2. 台北市教師會、中華郵政工會、中華電信工會等團體,對於所屬會員亦經常性辦理此等課程,為期能與其他團體同步發展,更有開創辦理之必要性。 3. 相關基本法律常識諸如:正義項下可分為平均正義與分配正義,內容為何?對於事務處理有其實際效用;另法律保留、法律優位、信賴保護、法律安定性、平等原則、禁反言原則等,均有加以瞭解之必要。 4. 再就教育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教師法、校務會議、教評會、教師職級務分配、教師減班調動等辦法,亦有加以瞭解內容之必要。 辦 法: 1. 擬以3小時安排授課,內容包括基本法理學、基本教育法規課程,研習期滿由聯合會正式頒發研習證書,參與研習人員名單刊登於網站上,以示鼓勵。 2. 責成法政、申訴委員會辦理相關開課事宜。 決 議:同意辦理研習,研習對象為全台北市國中家長會. 二、有關家長會運作自治條例修正事宜(家長會自治條例公布迄今已將近六年,各校家長會亦據此訂定組織章程,運作過程是否有窒礙難行抑有調整必要之處?請各會員表達意見以為修定內容之建議)。 說 明:各校在實際運作上有無涉及自治條例或監督準則上窒礙難行之處,是否有修法之必要,抑涉及解釋上之疑義?實有廣徵各校意見之必要。 辦 法:由聯合會發文各校,請各校提供自身所發生之狀況,加以統一匯整後,作為研修條文內容與向主管機關反映意見之參考。 決 議:同意,並擬1/12發函各校. 三、各校所涉及相關法政議題,請各會員提供相關資訊與改進意見,俾形成共識後,向教育局與各相關團體表達聯合會之建言。 說 明:對於各校所面臨諸多議題,恐非一校家長會甚至單單聯合會所能解決。 辦 法:建議以聯合會之立場,扮演各校家長會與主管機關間橋樑之功能,設法將相關問題向主管機關反映,以使問題能有解決之契機。 決 議:同意. 四、各校在處理親師衝突或不適任教師時,對於特別需要注意之事項,與相關程序瑕疵應設法避免。 說 明:由於各校在處理類似事件時,或因先前無經驗,或因無對像可為詢問,造成實際作法上多有偏離規定之現象,日後更容易遭遇撤銷原決定之命運。 辦 法:建議將類似處理之經驗,無論成功抑失敗之過程,加以匯整,作為各校家長會在實際作業上之參考。 決 議:同意匯整以供參考. 五、對於各校校務會議中,教師代表究採全員制抑代表制衍生之爭議。 說 明:對於校務會議之組成規定,各校家長會不盡瞭解,造成有爭議發生時,往往無從使力,並形成教師會於校內主導校務會議成員比例現象。 辦 法:建議將相關訊息透過適當管道進行宣導,俾各校人員有所瞭解並有助於有效應對。 決 議:同意. 六、在各校發生親師衝突、師生衝突、學生相互衝突情事時,家長會的處理方式與處理機制如何建構? 說 明:由於國中階段屬青少年叛逆期,極容易形成學生相互間、學生與老師間之衝突,並衍生造成家長與家長、家長與老師間之衝突,家長會處於其中,實有處理上的困難。 辦 法:建議先行瞭解少輔之處理機制,並從外界尋求支援之方式進行。 決 議:先與動手之家長溝通,再至訓導人員輔導,並尋求外界支援. 七、在處理學校教師有不適當之行為時,如何將自主性之教師教學專業區塊與管理監督之教學行政部分作釐清,以利家長會之協助處理? 說 明:此部分界限之模糊,造成教師每以此為由,排斥家長會甚至學校的關心與介入協助,家長會更因此陷於無從使力之窘境。 辦 法:配合基本法理課程之內容,讓各校家長會對此問題有基本的認識,以利適當的介入協助。 決 議:同意. 八、如何處理各校進行減班超額教師調動與學校專任教師人事凍結時所出現之問題 說 明:少子化的問題已在國小形成,國中也將逐步面對,現階段主管機關對於相關人事更採取凍結之方式,嚴重影響教育現場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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