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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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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1 总 则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1.3 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广告标志、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规定。 建筑景观 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2.2 建(构)筑物墙体立面、柱式、采光井及围栏、阳台、防火走道、雨搭、造型屋顶、坡式屋顶,应当保持原貌(经允许依附设置设施的除外)、结构不变、洁净美观。 无依附建(构)筑物墙体立面柱式、造型屋顶、坡式屋顶等,搭建门斗、阳台、外置烟囱、鸽舍等设施或堆放吊挂杂物。 临街墙体、门、窗内外、以及街路设立的各类公共设施、商亭、杆体等设施无乱贴滥画。 2.3 设置安全防护网不超外墙面。空调机应设置在建筑物专用架体上。 2.4 主干街道和繁华区域临街建筑物适时清洗、粉刷、油饰,临街建(构)筑墙体立面无涂抹、刻画、招贴物或水滓痕迹,临街橱窗整洁明亮,内部陈列美观大方。遮阳蓬整洁新颖。无门前堆放和店外经营。及音响设备噪音污染。 2.5 门面装修色彩、建筑材料及所体现的风格应与建筑物的原有风格、形式、材质、色调及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并符合本体建筑用途要求。 2.6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2.7 保护建筑周边30米至50米范围内(保护地带)地面硬铺装或绿化。不在其范围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2.8 主干街路、繁华地区除国家规定的国防、科研、金融及法律法规规定部门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确需与道路分界的,绿篱、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形式设置分界。 2.9 城市雕塑和各类街头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3 园林绿化 3.1 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效果良好,园林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应达到: (一)枝繁叶茂、生长健壮、修剪适度、无严重病虫害。 (二)花坛、盆花摆放应当整齐、美观、鲜艳。 (三)行道树栽植整齐,同一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池统一规划,重点街路树池设置树篦子或采取其它措施对池内土进行遮蔽。 (四)园林、小品及设施应当牢固稳定、形态完好端正、整体洁净。 古树名木应统一挂牌保护、四周设护栏。 园林植物、园林设施应当无以下现象: (一)草坪中裸露地超过一平方米、枯草面积超过0、5平方米。 (二)花坛、盆花中败花枯草比例超过10%。 (三)树木补植超过一个绿化季节。 (四)枯枝、枯死树、缺苗断空、杂草、垃圾、污物、杂物、积存冰雪、毁损绿地、树木和设施。 (五)占用绿地设置踏步、楼梯、阳台、空调外置机、广告牌、落地匾、杂物堆放及绿地内经营。 (六)就树搭棚、架设线缆、设置灯饰、拴绳挂物。 (七)遮挡交通安全标志、影响交通安全视距。 4 城市道路 4.1 城市道路、桥梁路面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路面破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公铁立交桥的伤损应及时补强。 4.2 人行步道板铺装平整稳定,色彩均匀,同一道路(路段)步道板材质、颜色、纹路、式样统一,并具备防滑功能。 4.3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供水、排水、供气、燃气、传媒等各类设施和井盖应符合道路养护规范,保持设施完好,使用功能齐备,各类管线、洞井应定期清掏、疏通,市区的各类井盖设施应及时补齐。杆体设施予埋基础不凸出路面。 4.4 铁路、道路(人行道、桥面)塌陷现场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围挡设施,并及时恢复。 4.5 隐蔽设施出口可以设置透明棚盖并设标志。其周边二米以内不设置其它临时性设施。 4.6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加工、维修、经营、堆放搭建和拌和泥浆等活动。 4.7 经批准的临时性占道设施应保持周边环境卫生,不影响行人通行和遮挡交通标志。 4.8 占用车行道的停车位标志线与道路平行设置。 4.9 室外占道停车场停车位标志线清楚,车辆按线停放。地面可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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