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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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常规工作与例外事件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和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学生工作部(处)为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的指导工作。 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实施。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采用关键绩效指标、个人绩效承诺和例外绩效事件三种考核方法相结合: (一)关键绩效指标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工作的共性和目标性的核心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见《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关键绩效指标学生考评表》(附件2)和《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关键绩效指标学校考评表》(附件3)。 (二)个人绩效承诺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工作的差异性和过程性的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见《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个人绩效承诺考评表》(附件4)。 (三)例外绩效事件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工作发展性的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见《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例外绩效事件考评表》(附件5)。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采用学生、学院和学校三个考核主体相结合: (一)学生评议。学院组织辅导员所带年级或班级的学生按照《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关键绩效指标学生考评表》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并填入《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1)。 (二)学院考评。各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根据《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个人绩效承诺考评表》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并填入《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 (三)学校考核。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关键绩效指标学校考评表》和《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例外绩效事件考评表》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并审核学院上交的《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个人绩效承诺考评表》,同时将相应得分填入《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计算考核总得分,确定考核等级。 第七条 关键绩效指标学生考评分、关键绩效指标学校考评分和个人绩效承诺考评分三者采用百分制,并按照4:4:2的比例,进行权重累加形成基本分。例外绩效事件考评分为附加分,采取单项加减的方法。基本分和附加分相加形成考核总得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八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和“不合格”的等级由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评审确定,“优秀”等级的考核总得分一般须达到90分以上,且名额不高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等级的15%比例;“不合格”等级为考核总得分低于60分的,且有下列第二款考核结果应评为“不合格”的情况。“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等级由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评审确定,考核总得分低于70分的为“基本合格”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1.无故不参加辅导员会议或培训一次以上的; 2.所带学生中,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率高于2%的; 3.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30天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评为“不合格”: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3.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 4.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5.考核年度期间受到处分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各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应督促其制定措施,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专任教师学年工作考核同步,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联合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并协同各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 1.《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 2.《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关键绩效指标学生考评表》 3.《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关键绩效指标学校考评表》 4.《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个人绩效承诺考评表》 5.《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例外绩效事件考评表》 附1: 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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