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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宗教与生命宗教
秩序宗教与生命宗教
——对汉晋儒教、道教产生和基本功能的考察
张荣明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摘要:在中国中世纪早期社会进程中,先后孕育并产生了两种形态的宗教。一种是“入世的”伦理的宗教,它为社会安定和政治秩序服务;另一种是“出世的”超越的宗教,它为个人的身心健康服务。秩序宗教的特点是将政治与神学联系起来,使政治神圣化;而生命宗教的特点是将生命与神灵联系起来,使生命神圣化。在其形成和发展中,这两种形态的宗教之间虽也曾有彼此渗透的倾向,但总的说来并未改变各自的基本性质。
关键词:儒教 道教 董仲舒 葛洪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20世纪后半叶,在美国和中国的学术界分别爆发了一场规模很大、有相似性的学术争论。在美国,这场争论围绕着所谓“美利坚的生活方式”、“公民宗教”等名目展开。赫伯格(Will Herberg)认为,“美利坚的宗教”是一个有机的、结构化的理念、价值观、信念体系,它使国家生活荣耀化,国家价值宗教化,民族英雄神圣化[1](p.15)。贝拉(Robert N. Bellah)则明确提出“在美国实际上存在着一种与教会宗教并存但与教会宗教显然有别的、精巧的、十分制度化的公民宗教”[2](p.168)。公民宗教的特点是“紧密地联系着秩序、法律和权利,而不是拯救和爱”。因此,“在公民宗教与基督教之间有着功能性的区别,尽管含蓄,但很清楚”[2](p.175)。换言之,“公民宗教”反映的是国家意识形态,它关涉到总统的就职演说、政治典礼、国觞节以及上帝信仰等[3][4](pp.48-77);而教会宗教关注的内容,人们朦胧地意识到主要是灵魂的拯救[5]。
在中国,这场争论以是否存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儒教”为焦点。任继愈提出在“中国中世纪独霸的支配力量是不具宗教之名而有宗教之实的儒教”,“儒教这个宗教,看起来不同于其他宗教,如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6]。然而由于其所论“儒教”与其他宗教的“不同”并没有被作出进一步说明,因而很多学者自然而然地用寺院宗教的标准去评判“儒教”。他们坚信,“任何宗教都是以‘出世’为其最本质特征的”,“宗教作为一种精神文化现象,其本质特征应在于它的彼岸性”[7]。因而,儒学不是宗教,“儒教”根本不曾存在。
比较而言,儒学或“儒教”问题讨论的成果之一是促进了中国学界对寺院宗教“出世”性质的认识,而公民宗教的讨论则提出了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在人类社会,有一类与教会宗教不同的、为政治秩序服务的宗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秦家懿提出“儒教”是“公民宗教”[8](pp.77-80),还有人讨论了“儒教”的“世俗性”[9](pp.28-50)。至于为什么“儒教”是“公民宗教”,或者说儒教有哪些具体特征,未见专门研究。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事物的基本性质是由其产生时期的特定因素造成的,这些因素构成了其本质;而从比较研究的角度看,有比较才能有特征和性质的鉴定。因此,本文将对汉晋时期所谓“儒教”与道教产生的历史条件、基本理论特征两个主要方面予以考察,进而确定其基本性质。
一、发生学的比较
一种事物的基本性质,是由其发生时期的特定历史文化环境决定的。虽然在其后来发展过程中可能会有其他因素不断介入,但通常不会改变该事物的基本性质。因此,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是认识秩序宗教和生命宗教基本性质的非常重要的视点之一。
1. 秩序宗教的发生
中国进入中世纪社会后,经历了一个寻求建立官方意识形态的过程。这一过程从秦王朝开始,到西汉中期基本完成。
(1)新的政治秩序的建立是秩序宗教产生的宏观背景
秦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古代政治转型的基本完成和中世纪政治秩序的开端,但思想上的转型并未全面完成,这直接反映在秦王朝的政治制度与政治观的不断冲突方面。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发生在秦王朝的最剧烈的思想冲突是实施郡县制还是分封制,政治观的冲突直接导致“焚书”,间接又有“坑儒”。为了统一人们的政治思想,秦朝的政治家们接受了韩非的主张并推行于政治:“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无疑,“法教”、“吏师”的提出是政治需要的产物,是建立官方意识形态的努力。然而遗憾的是,这一重建政治思想新秩序的策略未能成功,它伴随着秦王朝的迅速崩溃而烟消云散。
秦朝的速亡是一个惨痛的教训。汉初的政治思想家们几乎都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秦为什么会速亡?自贾谊写《过秦论》以来,学者们大多接受这样的看法,秦亡在于暴政,不施仁义,不懂得“攻守之势异也”。这一见解固然重要,但还有另外一层。在贾谊之前的陆贾也曾总结“秦所以失天下”的教训。一方面,陆贾认为政治的对象是人,对人的治理离不开仁义道德,能行仁义道德之术者为圣,历史上的尧、舜、禹乃此等圣人。另一方面,陆贾朦胧地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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