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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生鉴定与安置
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安置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安置包含轉介前介入、鑑定之基本原理、各類鑑定安置流程、鑑定安置之實施及安置環境及其安置原則等五大項,議細介紹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之原理原則。
一、轉介前介入
特殊教育是普通教育的支援系統之一,學生之學習或適應問題如果能在普通教育環境中得到適當的支援並解決,就無轉介之必要。如此一來可減少學生適應新環境的困難,亦可避免標記作用所帶來的影響。
就融合的觀點而言,學生在最少限制環境中學習,對其發展最為有利,因此,
並非一旦發現學生有學習或適應上的困難即予以轉介、鑑定,需先在原學習環境進行介入輔導至少一個月後,若經評估仍需更換學生教育安置時,才考慮申請轉介,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此即所謂「轉介前的介入」。
當學校在提報學生給鑑輔會鑑定之前,應先進行轉介前介入輔導。轉介前之介入可經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協調統合,討論出適當之介入方案,責付執行,並記錄結果。其處理流程可以參考下圖:
了解學生及家庭生態變化 教師調整課程、教材教法與評量方式 運用班級經營管理策略改善學生環境 就醫診斷評估,並進一步治療 其他可能因素造成
二、鑑定之基本原理
(一)鑑定之意涵
鑑定是指經由「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照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或身心障礙手冊等方式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二)鑑定之功能
本手冊所指之鑑定為經鑑輔會為學生之分類及安置所進行之鑑定與評量,其主要功能如下:
1.確認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並提供適性教育安置。
2.依其障礙特質,建議所需之相關服務(如專業治療、輔助器材、交通服務、教育調整等)。
(三)鑑定申請資格
就讀本縣學校學生,若有特殊教育需求,須申請鑑定安置或相關服務時,可逕向鑑輔會申請鑑定。
(四)鑑定標準
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1,教育部)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或身心障礙手冊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類別 定義 鑑定標準 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上有嚴重困難者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視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測定優眼視力未達0.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
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由眼科醫師以其他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類別 定義 鑑定基準 聽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 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由聽力檢查師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 構音障礙:說話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聲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語暢異常:說話之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者。
語言發展遲緩:語言之語形、語意、語彙、語法、語用之發展,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 肢體障礙 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份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 其鑑定基準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中所列肢體障礙之標準。 身體病弱 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需長期療養,以致影響學習者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之 嚴重情緒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行為或情緒顯著易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學習障礙 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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