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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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问题研究

交强险问题研究 交强险概述 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畴,是我国第一个法定性的强制保险制度,自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交强险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道路交通条件的改善,机动车得到了更加广泛的使用,数量大幅增加,但与之相伴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急剧增长,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我国国民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也呈居高不下的态势。 据统计,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亿元;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1亿元。 2010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起,同比上升35.9%。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亿。(图表)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着非常严峻的考验。交强险实施以前,在社会上已经开办的商业第三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高,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方或者因为逃避交通事故责任发生逃逸,或者因为没有保险保障或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受伤人员没办法得到及时的抢救,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国家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因此交强险的制定是十分必要,而且具有现实意义的。 (1)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2)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 (3)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4)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内在要求。 交强险的特点 从广义上讲,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畴,之所以从中分离,是因为法律赋予其 特殊的内涵,总的来说,交强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 交强险的保险费率、赔偿额、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或者授权界定,实行统一 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2)强制性 交强险的强制性表现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公司的法定承 保义务。 《交强险条例》第39条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应依法购买交强险,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依照规定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即机动车的所有人有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第10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即经保监会核准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承保义务。由此可见,交强险的强制性非常明显。 (3)广覆性 交强险的广覆性体现二个方面: 一是投保主体的广泛性。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车主或管理人,都要依法投保交强险。 二是交强险的受益人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比较宽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受益人,受益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受偿。赔偿范围涵盖了包括精神损害在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损失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以限额封顶。另外,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4)公益性 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是设立交强险的首要宗旨。基于这一目标,《交强 险条例》要求承保公司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上“义务”经营,保险合同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为充分体现 “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设计原则和特点,《道交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交强险实行 “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论投保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突显交强险制度的公益性功能。 交强险的发展历程 2004年5 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仅仅概括的规定了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侵权中的适用而没有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所以说真正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普遍开始适用交强险制度是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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