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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东县内埔乡泰安国民小学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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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东县内埔乡泰安国民小学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

屏東縣內埔鄉泰安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依據: 一、泰安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 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 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 管教:指教師基於第三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 管教: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管教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管教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第三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四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無法改善學生行為的輔導與管教措施,應停止使用。 ㄧ、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教師在管教方法的採用上,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與表揚。 五、爲培養學生承受挫折的立即堅毅性格,教師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的正向思考與因應方法。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的錯誤而管教全班學生。 七、不得以剝奪學生受教權作為輔導管教之手段。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剝奪(如罰錢等)作為輔導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務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考量因素: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產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六條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七條 比例原則: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符合比列原則之下列要求: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八條 管教之正當法律程序: 一、教師管教學生,應先與學生進行溝通,給予學生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明確說明管教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管教之理由及管教之手段,始得實施。 二、學生對於教師之管教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與學生進一步溝通,溝通後學生仍不服者,教師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管教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教導處處置。 三、經學生或家長之請求,教師應說明管教過程及理由。 第九條 對學生及家長之資訊公開與溝通: 一、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學生權利救濟途徑及其他有關學生權益之規定等相關資訊,應對學生及家長公開。 二、家長或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三、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家長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十條 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 一、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二、學生或家長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二章 禁止體罰及其他違法之處罰 第十一條 禁止體罰: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二、教師之體罰行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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