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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培训版)教案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核实工作辅导会 展览路税务所 2010年10月14日 对象、来源、期间、方式和时限 1、纳税评估核实的对象为市局下发的企业名单。 2、数据来源是市国税局获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企业所得税处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数据。 3、纳税评估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于有重大疑点的可向前延长评估年度)。 4、纳税评估方式是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自查、税务所评估。税务所专管员辅导纳税人填写《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情况调查表》。 对经核实无问题的只填制(收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情况调查表》,不出具评估报告。 开展此次核实工作的背景 ????国税函[2009]25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重点核实内容 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 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 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情况。 本次核查纳税人经自查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纳税人逾期已扣已缴”处理,不追加罚款(滞纳金),税务所务必收取企业自查入库税票复印件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情况调查表》一同留存备查。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追加滞纳金。 发现纳税人自查不认真或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时,应当按评估规程处理,出具一套完整文书与录入评估系统:涉及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加收罚款;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追加滞纳金。 时限: 2010年10月20日前交回《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情况调查表》 数据表数据口径 管户:企业所得税是国税管辖还是地税管辖 计算机代码:地税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纳税单位名称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的税务机关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主管的税务机关 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帐载金额: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中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 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中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工薪人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人数 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合计: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合计 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额合计: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免税收入合计 个人所得税工薪净收入合计:工薪收入合计减去免税收入合计 个人所得税税额合计: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额合计 企业工资支出与个人工资薪金之差:个人所得税工薪净收入合计减去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企业基本情况”中的核查数据栏应填写统一下发的核查数据,如纳税人实际申报数据与之不符,在“税务机关提供的本次核查数据是否准确”栏中进行详细说明。 “企业经比对产生差异的原因说明”由企业从会计帐务处理与税收政策存在的差异等方面对比对形成差异原因进行说明。企业说明情况填写不下的应另附纸质材料进行补充。 “税务所审核说明”由税务所评估人员对企业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并说明核查后的处理结果,是否涉及补税。 纳税单位通过自查说明数据差异原因,结合账簿资料,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统计表、工资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时限和要求如实填写《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情况调查表》于 2010年10月20日前交管理员。 工作要求 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及要点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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