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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必过之物权法.ppt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无责赔付) * 常见的债权有以下几种: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 三、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亦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同样,债务人也只负有向债权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的关系从它发生的时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强制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 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完成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如交付物、给付金钱、提供劳务或不进行竞争等)称为债的履行。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的目的就达到了,债的关系也就消灭了。因此,债的履行是债的最正常的消灭方式。 * 债的不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实施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又称债的不给付。在中国,不履行债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表现,债务人要负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应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不履行债的民事制裁方法是:追索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债务人如遇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天灾、战祸,可以免除责任,但须负举证责任;对迟延履行后所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 案例: 和“老赖”打官司,或许要耗费你一年多的时间。近日,江汉居民张宇却凭着公证处开具的《执行证书》,顺利讨回了15万元欠债。 去年4月,张宇借给朋友陈飞15万元买房子,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打完借条,张宇提出对借款协议进行公证,于是双方签订了强制执行公证书。今年4月,张宇催促陈飞还钱,陈飞请求宽限三个月。但接下来半年时间里,张宇数次上门讨债,陈飞都找各种理由推托。无奈,张宇近日持公证处开具的《执行证书》,向江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终于讨回15万元。 * 四、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 (一)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 * 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 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 2.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 依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且物权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碍;而按照债权的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不发生排他效力。 * 依物权的优先性,①当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②物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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