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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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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培训

企业所得税年终 汇算培训 2012-02-12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 一、关于供暖企业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收取的取暖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热期间平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故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关于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资金征税方式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取得的回迁过渡期租金征税问题 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在回迁过渡期按照搬迁补偿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动迁方支付的租金,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回迁过渡期确因原有办公场所拆迁发生了租房支出,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租房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六、关于政策性搬迁中搬迁企业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搬迁补偿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搬迁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或来源于负责拆迁建设企业的搬迁补偿费,应当提供政府委托第三方或建设企业进行拆迁的合同或协议等凭据,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七、关于政策性搬迁中规划搬迁时点确定问题 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以签订协议的时间作为规划搬迁时点确认依据;未签订协议的,原则上应以政府搬迁公告为规划搬迁时点确认依据;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请市局确认。5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当在完成搬迁时将应纳税部分补偿款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与员工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合理工资薪金”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掌握。企业发生工资薪金支出但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关于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与员工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合理工资薪金”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掌握。企业发生工资薪金支出但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取得虚假发票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取得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对于应取得未取得真实、有效发票的企业,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换票。凡在汇算清缴期未换回真实、有效发票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关于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有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资产计税基础;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或无租使用他人房屋生产经营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已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装修费用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企业承包工程租赁设备发生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租用发包方等企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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