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2005——2006(一)经济法总论考试试题(A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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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2005——2006(一)经济法总论考试试题(A卷)

2005——2006(一)经济法总论考试试题(A卷) (本试题必须与试卷一同交回) 学号: 学院: 班级: 姓名: 一、判断并改错(每题2分,共10分) 1.1890年美国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被称作“布莱克法”,因为它是参议员布莱克提出的。 2.王某在百货商店购买的“柯达”彩卷经证实属于假冒产品,王某基于合同法享有的权利和基于消法享有的权利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可处分的权利。 3.以国家权力限制垄断的法可归属于经济法,而以国家权力扶持卡特尔的法不是经济法。 4.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产品包括农业加工产品和房地产。 5.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从事附赠式的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概念比较题(每题5分,共20分) 1.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 2.产品召回与商品退换 3.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的法律责任 4.经营者与消费者 三、论述题(任选其一,每题16分,共16分) 1.试举实例分析宏观调控法调整方法的独特性。 2.试举实例分析经济法学如何看待合同约定与法律强制的关系。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2分,共24分) 1.1998年7月22日,香港〈大公报〉刊登了一则巨幅广告,4个大字格外醒目——“石破天惊”,下标其他印刷大字——安徽省公证处公证宣布:“黄山”第一,“中华”第二,“红塔山”第三。在说明书的右侧,用四分之一的位置刊登了安徽省公证处的公证书,并赫然盖着公证处的印章。随后〈蚌埠日报〉、〈海南日报〉、〈海南经济报〉、〈安徽日报〉、湖南人民广播电台、安徽电视台及广播电台等十几家单位都相继在显著位置或黄金时间报道了此事。 原来这是安徽蚌埠卷烟厂所采取的广告战略的结果。“中华牌”、“红塔山牌”分别是上海卷烟厂、玉溪卷烟厂的名牌香烟,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蚌埠卷烟厂生产的“黄山牌”卷烟与上述两种香烟相比有较大差距。为此,蚌埠卷烟厂为打开销路,确立了“要和中外名烟决一高下”的目标,采用了“能在拳王脸上打一拳,知名度就高了”的广告战略,并付诸实施。 1998年6月8日,蚌埠卷烟厂在安徽饭店举行特制黄山牌香烟新闻发布会,省内300多名各界人士参加了会议。会上,该厂邀请了安徽商业、新闻、烟草部门的三个专家组对“黄山”、“中华”、“红塔山”三种香烟进行了闭卷式“品吸评级”,还特地邀请了安徽省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此次“品吸”得出了“黄山第一”的结果,蚌埠卷烟厂就此发布了上述广告。 据查,真实情况是:品吸的三个专家组没有被授权和证明其具有涉及全国性产品评比的专家资格;品吸的“黄山”为特意监制的“小灶”。 事后,安徽省公证处声明:(1)公证处只对三种烟的评分作了公证,并不可由此就推断出第一、第二、第三;(2)蚌埠卷烟厂未经公证处同意就以公证处名义宣布“黄山”第一,给“中华”、红塔山”商标造成不良影响,公证处保留追究蚌埠卷烟厂责任的权利;(3)评比应由国家权威部门主持,从市场采样进行。蚌埠卷烟厂自作主办单位,又自己提供样品予以评级,这是不公平的评比。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蚌埠卷烟厂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是,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不是,是什么行为?说明理由。 2)本案中蚌埠卷烟厂采用对比广告的方式,此方式是否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的?如果是,请陈述法律的具体规定;如果不是,你认为法律应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吗?说明理由。 3)本案给你哪些启示? 2.面临汽车业的竞争压力,某著名汽车工业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一方面出资购并中小汽车制造商组成汽车工业集团公司,一方面为扩大市场占有率开发推出新产品,申请并通过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2005年1月,甲、乙、丙、丁分别从同一汽车经销中心(四S店)购买该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新型轿车。一个月后甲、乙、丙、丁陆续发现各自的汽车前大灯突然不亮,去经销店维修均被告知因进水导致电路短路所至,需交纳维修费和配件费200元,甲、乙、丙经维修工的解释也认为是自己使用、维护不当,交纳费用后得以维修;丁是下岗职工,私自用轿车跑出租,且因下雨天送客人去机场,车前大灯突然不亮,导致延误飞机,赔偿了乘客1000元。丁以该车仍在保修期,且其属于正常驾驶、使用,拒绝支付任何维修费和配件费,并要求免费予以维修、更换,并赔偿他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争执不下,丁欲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汽车工业集团公司通过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否意味着其所有产品均通过了产品质量认证?为什么? 2)丁可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3)诉讼中丁可将谁列为被告?为什么? 4)甲、乙、丙可否就已与经销商达成的协议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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