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的契约管理研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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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的契约管理研究1

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的契约管理研究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逐步完善,竞技体育事业也在逐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足球成为国内最早进行职业化改革的体育项目之一。在1993年中国足协启动足球职业化改革之前,我国各省市专业队人员的组合单一垂直,小而全的培训后备体系到处可见。各队的人才缺乏横向流动,造成训练方式的落后、比赛技战术始终停留在较低水平。随着1994年首届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开始,1995年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随之在中国足坛正式实施,中国足球与世界职业足球运动接轨。14年来,随着国内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发展,运动员的转会市场也逐步形成,运动员开始通过转会这一形式在各俱乐部之间流动。 转会是指职业运动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在两个体育职业俱乐部之间的流动,过程中以俱乐部付费或不付费的形式进行,同时运动员以与新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即劳动合同)的方式完成。尽管中国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已经实行了14年,但由于我国职业足球比之欧美足球发达国家和地区起步较晚,转会制度整体仍不完善,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特别是09年1月山东鲁能球员周海滨利用当前国内转会制度的漏洞成功自由转会欧洲俱乐部,这一事件在国内足球界引起广泛争议。在中国足球现行体制下,存在着自身培养球员和非自身培养球员之分,转会也分为俱乐部之间的市场化转会、转会一方或双方为专业性球队的半市场化转会、女足实行的非市场化转会等三种情形。与欧洲足球转会相比,情况较为复杂。在现阶段,就中国足球俱乐部的转会管理应规范化,分别理顺球队和球员之间的关系,制定和完善保障球员转会的契约管理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本课题将围绕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的概念和类型,从契约管理的视角研究探讨运动员转会机制,以期从法学的视角为中国的足球运动员转会架构一套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 一、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概述 (一)职业足球和职业足球转会简述 现代足球运动起源于英国,并于19世纪初叶从欧洲向世界传播。1863年10月26日,英国人在伦敦皇后大街弗里马森旅馆成立了世界第一个足球协会—— 英格兰足球协会。会上除了宣布英格兰足协正式成立之外,制定和通过了世界第一部较为统一的足球竞赛规则,并以文字形式记载下来。英足总成立后,开始系统的组织比赛。最初他们于1872年组织举办了英格兰足总挑战杯赛,即今天广大球迷熟知的足总杯,这项赛事很快就取得了成功,英足总也因此得以声名远播。随着现代足球在英国掀起的热潮不断升温,球迷们已不满足于仅通过足总杯赛事来欣赏高水平足球比赛,于是要求举办更多、更大规模足球比赛的呼声在英国国内出现。在此基础上,英足总组织当时英格兰主要的7家足球俱乐部,于1888年在伦敦就组织足球联赛的事宜进行了讨论,随即拟定了方案,决定于当年起举办跨年度的职业联赛,即1888—1889年首届英格兰甲级联赛,这也就标志着职业足球的诞生。 从职业联赛产生时起,球员的转会也就成了必然事物。转会是指职业运动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在两个体育职业俱乐部之间的流动,过程中以俱乐部付费或不付费的形式进行,同时运动员以与新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即劳动合同)的方式完成。 欧洲足球历史悠久,欧足联现行的球员转会制度经过了由各国自行制定到目前由欧足联统一规定的发展历程,这其中虽出现过争议、变革,但其整体制度日臻完善,各方利益能够得到较好的平衡。2009年夏天,英格兰曼联俱乐部的球星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以8000万英镑的身价转会西班牙皇家马德里俱乐部,创下当今足球运动员转会费记录的新高。 (二)中国足球转会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1、经济制度背景分析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体育运动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自然也遵循这个道理。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由国家统一管理人民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此前提下,体育领域的运动队以专业队的形式存在,由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日常的训练和比赛及业余生活,运动员的收入由体育行政部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进行分配。除去个别的协议交流外(这种协议交流是由运动员所在的体育行政部门牵头进行),运动员在其运动生涯中基本上是终身效力于其培养单位,无法按照自身意愿在不同的省市区专业队间自由流动。 由于无法实现专业人才的自由流通,不同的省区市足球队之间由于自身所在地区的经济实力、人才基础的差异,竞技水平逐渐拉开。部分地区的足球队凭借经济实力强、人才基础好的优势,开始长期占据该项目的优势地位,如辽宁、广东、上海等地区;而一些经济实力有限、人才基础薄弱的省份,其足球队的日常训练、比赛都难以保证系统地进行,竞技水平更是无法与其他球队抗衡。在这种“强者愈强,弱者恒弱”的局面下,个别省份的足球队优秀人才过于集中,由于受项目规则出场人数的限制,相当一部分优秀运动员无法获得足够的参加比赛的机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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