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人员触犯的罪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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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人员触犯的罪名

信用社人员触犯的罪名: 1职务侵占罪。 案例一、 自贷自批侵吞资产 江西黎川县一信用社主任受严惩 作者:涂国华 杨彦 发布时间:2008-10-14 11:16:40 中国法院网讯 10月14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原黎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田信用社主任黄永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被告人黄永生,于2002年10月至2006年4月担任黎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田信用社(集体所有制企业)主任。期间,被告人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采取冒用他人名义、复印、借用他人身份证、私刻他人印章,自己填写贷款手续自己审批以及截留还贷款项不入帐等手段,先后64次侵吞集体资产用于个人投资、买彩票等,累计侵吞金额74.92万元,其中729319.44元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于2006年12月逃匿,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永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将本单位的资金74.92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黄永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 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二、 违法发放贷款1160万 河南两信用社主任被起诉 正义网河南28日讯(通讯员 王宏杰 何淑芳)今天,河南省灵宝市农村信用社西闫信用社主任姚战波、副主任董欣欣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1160万元,给单位造成损失400多万元,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法院。 经查,从2006年1月21日至2006年5月11日,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西闫信用社主任姚战波、副主任董欣欣违反有关规定,为王建乐、王秋亮夫妇分别用他们本人及李金层、郜刚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黄金质押贷款4笔计1160万元。2006年8月27日,经对王建乐、王秋亮4笔未到期贷款的3件质押物进行检测发现,黄金质押贷款质押物为真实黄金,但重量不符,质押黄金入库登记为86055.38克,经称量实际重量为43796.4克,共计相差42258.98克。按贷款当日黄金牌价计算,西闫信用社造成损失约4758174元。2007年1月30日西阎信用社将质押物提纯后网上拍得6901098.14元,实际给西闫信用社造成损失为4698901.86元。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战波、董欣欣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遂移送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三、 三亚:一农村信用社原主任违法放贷被批捕 海南省三亚市保港农村信用社原主任和一名信贷员,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违法发放贷款246万余元。三亚警方经过侦查,成功告破了这起基层信用社内部出现的金融犯罪案件。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日前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 据了解,2008年7月15日,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报案:在对保港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核查清收过程中,发现该社员工有骗取贷款的行为,数额巨大,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对三亚保港农村信用社近几年发放贷款情况进行缜密审查,三亚警方初步查明:黎某、麦某于2006年至2007年6月任该社主任、信贷员期间,在开展“工资担保贷款”业务中,违反金融信贷有关规定,未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对工作不负责任,使申请贷款人提供虚假贷款材料办理贷款有可乘之机。目前,警方已核对73笔,涉案贷款金额高达人民币246万余元。  据了解,黎某、麦某在发放的73笔贷款过程中,两人对贷款人所提供的贷款资料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查,对于贷款人提供的虚假身份证明、虚假单位工资证明、虚假工资账户等存在明显漏洞的申贷材料没有认真审查核实,违法发放贷款。截至今年7月,尚有贷款218万余元无法追回,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 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徐正武说,在这73笔工资担保贷款中,有部分人员冒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申贷材料,行为涉嫌骗贷。 3、挪用资金罪。 案例四、 中国法院网讯 1月3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311.2万元的原江西省弋阳县双港信用社主任徐某被弋阳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徐某自1995年11月17日至2005年5月25日期间 利用在弋阳县双港信用社担任主任职务之便,先后使用李某、徐某等十三人名字,通过自填、自审、自批的手段从双港信用社贷出291.2万元,归本人用于营利活动。至2006年3月30日徐某已归还150万元。 2003年1月2日,谢某从弋阳县双港信用社贷款20万元 此笔贷款到期后,2004年2月30日徐某到谢某家办理了收回贷款手续,然而徐某收回贷款后未将贷款入双港信用社的账,只是在用款人一栏签名,证明实际用款人是徐某,并一直归本人用于营利活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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