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盗伐滥伐处罚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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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盗伐滥伐处罚制度1

关于林业盗伐滥伐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长山乡林业站 责 任 人:承办人(A、B)、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林业站站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二)处罚标准 (见附录2)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立案程序: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二)调查取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根据查证事实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根据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重新调查,对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在两人以上) (四)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六)结案归档 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在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甘南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index.asp) 七、监督检查 执行《甘南县长山乡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甘南县长山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录1:林业盗伐滥伐处罚工作流程图 附录2:滥伐盗伐森林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附录1: 林业盗伐滥伐处罚工作流程图 附录2: 滥伐盗伐森林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行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1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木材价值的三至十倍罚款 盗伐用材林或薪碳林一立方米以内 处以1500元—25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 盗伐“三林”一立方米以内 处以2500元—5000元罚款 盗伐林木超过2立方米以上 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木材价值的三至十倍罚款罚款 2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用材林或薪碳林一立方米以内 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 滥伐“三林”一立方米以内 处以1500元—2500元罚款 滥伐林木超过10立方米以上 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木材价值的二至五倍罚款罚款 案 件 来 源 现场勘查:出示证件、查看违章事实,并制作检查记录;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进行政策法规宣传。 其 他 上级指派 主动交代 信访件 举报电话 检查发现 结 案 归 档 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审查决议 网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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