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教育史讲义16——20世纪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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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教育史讲义16——20世纪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

外国教育史课程讲义16——20世纪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世界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面对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和新技术革命浪潮。因此,发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措施。它主要表现在:改组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行政机构,加强国家对各级教育的控制;大量增加对教育的投资,不断扩充公共学校网;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打破传统的双轨学制,确立形式上的单轨制;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培养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根据现代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等。经过各国的努力,现代教育制度基本形成了。 第一节英国的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教育改革 (一)教育行政领导体制的确立 1902年,英国议会通过保守党政府首相巴尔福提交的教育法案——《1902年教育法》 (又称(巴尔福法案》),废止1870年设立的地方学务委员会和督促就学委员会。在郡和郡级市设立地方教育局,负责管理当地的初等和中等学校。地方教育局有权兴办公立中等学校:资助和管理私立学校、地方教育局有权兴办公立中等学校;资助和管理私立学校、教会学校,提供地方税款;制定和协调本地区的教育计划,否决学校管理委员会选出的不合格的校长和教师。在全国设立330个地方教育局,代替原来的2 559个地方学务委员会和88个督促就学委员会,扩大地方教育局的权限和管辖范围。 这样,英国形成了以地方教育局为主体,由国会、教育署和地方教育局相结合的教育行政领导体制。 (二)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改革 本世纪初,英国的普通教育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双轨学制。在初等教育方面,实行5~12岁的普及义务教育,大部分儿童免缴学费。中等学校有传统的公学和文法学校,新办的“现代中学”以及少数程度低的“认可学校”、 “中心学校”和女子中学。1907年,自由党政府修订《中等学校规则》,提出了“免费学额制”,即通过竞争性考试在公立中学招生数中选出25%的免费生。由于中等教育和初等学校不相衔接,劳动人民子女缺乏受中等教育的机会。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出于国内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公共教育体制进行了改革。1918年,议会通过了教育署长费舍提交的教育法案——《1918年教育法》 (亦称《费舍法案》)。法案规定:由地方教育局为2~5岁的儿童开办幼儿学校;将义务教育延长到14岁,禁止雇佣不满12岁的儿童;小学一律实行免费制;为超龄少年开办继续教育学校,进行补习教育至16岁。但教育的双轨制依然保留。 20世纪20年代,工党执政后,出于政治需要提出了“人人有权受中等教育”的口号。1926年,工党政府任命的以哈多为首的教育调查委员会在《关于青少年教育的报告》 (简称{哈多报告》)中提议:将义务教育年限延至15岁;儿童在11岁以前所受的教育属初等教育(5~8岁入幼儿学校;8~11岁入初级小学),11岁以后所受的教育均为中等教育:小学生在11岁时通过竞争性考试后分别进入学术性文法中学、选择性(实科性)现代中学、非选择性(职业性)现代中学,或公立小学高级班和高级小学(13岁时可转入初级技术学校或商业学校)。英国政府根据这一建议改革了中等教育,到1938年时,65.5%的11岁以上儿童进入了各种学校学习,但大多数公立小学毕业生仍然只能进入高级小学。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国损失惨重。战后,英属殖民地纷纷独立, “日不落帝国”瓦解。英国资产阶级为恢复国力,应付国际竞争,对教育作了进一步的改革。 (一)《巴特勒法案》的颁布 1944年,英国议会通过{1944年教育法案》 (也称《巴特勒法案》)。其主要内容是: 1.加强国家对教育的领导。撤消原来只负有督导职责的教育署,增设教育部(1964年改为教育和科学部),统一领导全国教育;保留地方郡级教育行政机构的办学权限;地区教育计划的制订、地方教育局长的任免和地方教育法令的发布等重要事项须经教育部长批准。 2.将义务教育年限从14岁延至15岁,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延长到16岁。初等教育分为三个阶段:保育学校(2~5岁)、幼儿学校(5—7岁)、初等学校(7~12岁)。 3.小学毕业生参加“11岁选择性考试”,按成绩、能力和学习倾向不同分别免费进入三种中等学校: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 4.加强职业教育,由地方教育局设全日制或业余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已就业的青年提供免费的继续教育,到18岁为止。 5.·凡接受政府补助的学校都要进行宗教教育。 6.设立大学奖学金(包括学费和生活费),帮助有才华的青年进入大学深造。 该法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 (二)初等教育和中学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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