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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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QEO-ZD-31A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2011.4.1 分发部门:各部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 职责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司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相关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核定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 起火部门负责协助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根据火灾原因制定、实施整改措施。 管理内容和方法 火灾事故的调查 发生火灾时,起火部门应按Q/SZ G56.12标准规定,向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按火灾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以便预防或减少可能随之产生的有害环境影响和可能随之引发的疾病和伤害。 起火部门在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伤员、抢救物资、尽量减少火灾损失的前提下,应保护好现场,为火灾事故调查创造条件,待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后,方可清理现场。 因扑救火灾、抢救伤员和防止火灾蔓延而需要拆除火灾现场建筑、移动火灾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或详细记录。 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扑救的火灾事故,由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全力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 由本公司自行扑救的火灾事故,由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全力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部门和有关员工应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询问应进行笔录,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录象、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现场勘查应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 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取录象、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证时应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部门应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核定火灾事故中的财产损失。 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应包括:损失建筑物、设备、设施、各类产品、其他物品的名称、价值及损失程度,包括调换或修复的费用等。 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应计算直接损失,必要时可包括间接损失。 火灾调查人员认为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通知安全保卫人员参加调查工作,必要时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火灾事故的处理 由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由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起火部门及有关人员应接受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处罚,同时接受公司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的处罚。 由公司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经财务主管部门核定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后,由安全保卫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起火部门及其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当火灾事故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Q/SZ G59.05标准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并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发现有关人员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火灾事故的整改措施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起火部门根据调查得出的火灾事故原因,确定整改措施、实施期限,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监督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6.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的火灾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修订。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8.18标准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火灾事故的信息,按“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或重复发生。 各部门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活动应按Q/SZ G55.19和Q/SZ G55.23标准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和考核 工会组织应根据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组织员工代表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对调查活动及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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