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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2011 2011 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度股东大会 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关于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 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以下简称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于艳艳、李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 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规范的规定及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 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2012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于2012 年6 月6 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关村科技 园 区 非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报 价 转 让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bjzr/index.html)发布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所载时间、地点于2012年6月26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一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及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规范的要求及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名,代表公司15名股东,代表公司 股份29,473,0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7. 51%。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持股数额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和《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即: 1、审议公司《2011年度报告》; 2、审议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11年度决算报告》; 5、审议《2011年度利润不予分配的议案》; 6、审议公司《2012年度经营计划》。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 程以及提出新议案、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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