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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 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安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以下简称代办转 让系统)的相关规章的规定、要求,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马伊燕律师、 卜艳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 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对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规范 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2010年5月2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0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并于2010年5月21 日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 (/bjzr/index.html)发布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0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1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予以公告。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 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 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所载时间、地点于2010年6月11 日下午1: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群英科技园公司地下一层多功能厅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俞凌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及对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规范的要求及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 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5名,代表公司16名股东,代 表公司股份30,423 ,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9.68%。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持股数 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和《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 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即: 1、《2009年度报告》;   2 2、《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09年度决算报告》;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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