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权平衡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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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平衡论

控权--平衡论之价值取向 任何脱离实际,无法指导实践的理论,其存在价值是值得怀疑的。法律反映着主体的价值追求,主体的价值追求亦只有体现在法律中才能奏效。作为行政法的核心理论,“管理论”的价值取向是行政管理法,“控权论”的价值取向是管理行政法;控权--平衡论的价值取向是体现控权--平衡精义的现代行政法。其历史使命是在维护正常行政秩序的基础上,在行政法主体间合理分配社会权利(侧重体现控权),以趋于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至最大值化,亦即平衡状态(Bmax+Imax)。 基于不同的核心理念与现实基础,每种历史形态的行政法运用特有的核心理念法律物化形式来实现各自的价值目标。譬如行政管理法强化、神化行政权,以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实现统治者或管理者所期望的行政秩序;管理行政法旨在限制行政权,保护法律主体之平等性,促进自由状态之实现。但其过份强调、依赖司法审查,以致与现代行政难以谋合;以控权--平衡为核心理念之现代行政法,以行政自律为基础,兼以权力制衡与以权利制衡行政,,并适应社会现实之需要,强化管理、弱化行政,日益缩减强制性权力行政范畴,拓宽民主管理领域,其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①行政自律。明确行政权力性质、授予目的及范围;合理规定行政职权、职责,并使二者相统一以利于正常行政秩序之维持与平衡状态之实现;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同重,并以富含公正与效率之行政程序防止行政权滥用;健全行政内部监督制度。②立法权、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确认立法权之主导地位,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以立法受权、立法监督、司法审查作行政自律的外部监控。③以相对方权利制衡行政权。权利是权力的界限,亦是权力之目的。一方面,民主的一个要义是广泛分配权利,以同权力抗衡,每一相对人皆可以己之权利抵制非法行政权;另一方面,分散的个人权利微弱,只有集合起来,转化为集体的权利或权力,才有巨大的力量。解释放权利的“动能”,足以抗衡权力的“势能”。[17]现代行政法正是综合动用上述控权--平衡方式以趋平衡(Bmax+Imax)。 现代行政权基于传统行政权,扩张为三部分--强制性权力、报偿性权力、说服性权力,现代行政法顺应历史发展之大势,在行政法主体内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赋予行政主体以行政权力时,必然要综合考虑行政权内部组成之比例。强化行政管理与弱化行政权在民主政治下是辩证统一的。与强制性权力作比,报偿性权力与说服性权力更体现民主化,有利于化解权利--权力对立情况,减少行政摩擦,降低行政成本。控权--平衡论倡导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行政管理方式,既利于控权,又利于平衡。合理配置与监控强制性行政权力,是控权--平衡论的重点与难点所在,亦是现代行政法合理分配社会权利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控权--平衡论之法律物化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理念,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与行政解释等领域物化为不同的法律形式。同时,行政法作为部门法,又和立法、司法休戚相关。立法的控权--平衡,是行政执法控权--平衡的基础、司法审查权--平衡利益衡量的前提、法律解释控权--平衡的依托;行政执法的控权--平衡使得立法确认的“社会权利分配”转化为实际的利益配置;司法审查的控权--平衡利益衡量是行政法平衡状态(Bmax+Imax)实现的强有力保障;而控权--平衡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作为关节点而存在,保证控权--平衡核心理念从立法--执法--司法之融合畅通。故有学者称,制定法正是通过法律解释而转变为判决的。[18]   (一)立法--行政   行政从属于立法。诚然,近现代行政权的扩张使得三权分立界限模糊,但立法--行政矛盾体中,立法无疑居主导地位。立法对行政的授权与监控是行政法控权--平衡得以实现的基础。立法授权行政尤然。①行政实体法。合现分配行政权力与相对方权利,使后者足以与前者抗衡(合理分配不同于等量分配,二者是质与量的关系);合理配置行政职责与相对方义务,尤其要明确行政职责,保持二者统一,并使行政职权受行政职责的严格约束;明确行政法律责任[19];行政主体法律责任规定更应明确、具体。现实中的问题是,行政主体职权与职责脱节,行政主体法律责任规定模糊或根本缺乏规定,这是法制不健全的突出表现,对控权--平衡极富挑战性,这亦反衬出控权--平衡理论之现实性。②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价值目标之实现分为两个环节--程序价值法律化与程序法律价值化,亦即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的关系。行政程序作为行政行为的形式存在,有独立的法律价值。行政程序之兼有公正与效率的内涵,恰与法律所追求的(富有正义与效率的)秩序相吻合,基于此,有学者提出“法即程序”命题。作为公正与效率整合而就的行政程序对行政权的滥用作有力的牵制,是相对方合法权益免遭行政权践踏之屏障。行政程序法中的社会权利分配直接体现着控权--平衡理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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