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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刑法司法考试特点
刑法:从2005年司法考试开始,刑法的考试就比较偏重理论化,使得当年很多考生的刑法部分丢掉很多分,当年年底发现刑法的命题人和拼题人由02年到04年的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变为注重刑法理论的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最近两年的司法考试,刑法的命题人稳定在张明楷、陈兴良和周光权三人。张明楷的有些观点是比较前沿的,推荐大家看看他编写的《刑法学(第三版)》。陈兴良老师的命题特点是考察“常见、多发、疑难、复杂”的罪名,比如近年司法考试中出现过的关于盗窃与侵占的辨析问题。正因为这个特点,就要求考生要对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有深刻的理解,更说明了解司法考试命题者观点的重要性,说白了谁出题谁是大爷!考生不能用批判的眼光做题,要用迎合命题人的观点去做题。通过对近几年司法考试试题的归纳我们发现,考试中的一些案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及陈兴良老师主编的《刑法案例教程》,建议大家有时间可以去看一看。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修改了不少分则中的条文,所以这些被修改的条文也是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
2010年司考考前必考重点(刑法)2010年司法考试考前必考重点(刑法)
刑法:稳中求变,重点突出,关注刑法修正案七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遵循常规应95分左右,新增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必将进入考试内容。按照惯例,试卷四应有一道案例分析题。
一、犯罪论:60%-70%分值
(一)、犯罪构成: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刑法法条第20条第3款。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四)、共同犯罪(最重要的考点)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2、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
二、刑罚论部分:10%左右的分值
(一)、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中重大是指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全国范围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二)、累犯的认定 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
(三)、缓行与假释制度 假释的前提条件,假释的效果,假释的考验期。
三、罪刑各论20%—30%分值:案例分析题
1、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财产型犯罪更为重要;如:盗窃罪、抢劫、诈骗、绑架、非法拘禁。经济犯罪(10分左右),有考案例的可能性;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可能考案例。
2、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区别财物是谁控制?自己控制变为自己所有为侵占;别人控制变为自己控制为盗窃;
3、盗窃与诈骗的区别:被害人被骗后自愿处分自己的财物为诈骗;所有调包的行为均为盗窃。
4、非法拘禁罪与绑架、抢劫罪的区别。
2010司考辅导刑法重点法条精析(一)精品学习网为提高考生成绩,近日整理推出2010司考辅导刑法重点法条精析供考生参考学习,希望广大考生能顺利通过考试。
1 属地原则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保护原则
「第8条」 外国人(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对象),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性质比较严重),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
3、刑法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对象:只能是未决犯,适新条件)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八节 时效「第87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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