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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问题研究
政出多门政令不一该听谁的?
近年来,国家为了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和正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准则),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自2004年以来,先后出台了《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三个文件,明确要求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和《煤矿企业维简费管理制度》。但目前却出现了一些政出多门、政令不一的问题,企业左右为难,不知该听谁的?
首先,我们看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的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21日,印发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2005年4月8日还是这三部委又发布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2005(168) 号文件;2006年12月19日,财政部、安全生产
监督总局两部委(局)又印发了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到此为止,?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提取标准、适用范围、成本开支、结余留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才算正式确定下来。
但就在今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却单独下发了“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这个文件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按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处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执行等等。
山西省是煤炭生产大省,2009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煤矿兼并重组,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煤矿企业通过兼并、合并、收购、转让、分立重组整合后,全省矿井总数由重组前的2598处变为重组整合后的1053处。两年来,各煤矿均进行了技改扩建,安全费用、维简费投入很大,逐步实现了机械化开采。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全省煤矿生产企业均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政策规定。近年来,这些大中型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从15元提高到60元,维简费提取标准从8.5元提高到10元,经上报了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做到了专户存储,专款专,按规定用途使用。
现在的问题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文件、?2005(168) 号文件(仍然有效)《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第三条规定:大中型煤矿分三个等级,标准为2-8元,小型煤矿分两个等级,标准为6-10元,企业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第五条规定: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第八条规定: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同样,《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也作了相关规定。这与今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文件规定明细形成抵触,不知道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不商量吗?况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单位至现在还要求煤矿企业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部委的文件执行,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季度上报安全费用、维简费使用情况,企业现在真正出现了“提也不对、不提也不对”的难题。这种政出多门、政令不一的问题,企业左右为难,不知该听谁的。
全国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同一个问题涉及四个部委(局),作出了不同的政策规定,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到国家税务总局,从财建[2004]119号、2005(168) 号、财企[2006]478号到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6号,从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到吕梁市财政局、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从晋财建(2004)320号到吕财建(2004)829号文件,中央与地方又不一致。
“安全费用”从最初的8元、10元到不低于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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