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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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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处

东 华 大 学 东华财〔2014〕23 关于印发《东华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经2014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华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东华大学 2014年7月10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 东华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1999年第24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内部会计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是指东华大学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华大学及其下属各单位。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全校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处是货币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财务处各岗位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货币资金岗位设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其中,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经办人应当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经费来源、项目编号、结算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财务处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要支付的款项有无超越审批权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在预算范围之内,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结算方式是否妥当。复核无误后予以填制记账凭证,交由出纳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四)办理支付。财务处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八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各单位在预算下达的范围内用款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或有效经济合同办理付款审批手续。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货币资金支付,由财务处审核人员直接办理。 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属于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审批权限依据《东华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东华校[2013]55号)执行,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如下: 1.教职工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 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薪金、补贴及生活费用; 3.个人劳务报酬; 4.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教育教学、体育竞赛等奖金; 5.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现金支出,包括保健津贴、抚恤金、丧葬费、探亲费、困难补助等;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支付给学生的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生活补贴、研究生奖学金、助研津贴、“三助”补贴等; 8.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否则现金出纳有权拒绝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现金支取优先采用无现金报销模式。 第十二条 现金收付款业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出纳收取现金时,使用验钞机检验钞票的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等待出纳点验完毕后再离开柜台;出纳支付现金时,应提醒领款人在柜台前当面点验清楚。 第十三条 30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需提前1天到财务处预约。现金支付当日,领款人应凭有效证件在现金出纳处登记《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经出纳审核无误后方可领取现金。 第十四条 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审核人员填制凭证入账,严禁收入不入账,严禁公款私存;支出现金经审核人员填制支付凭证。严禁坐收坐支“白条”抵库,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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