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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仁-祥瑞保险经纪人股份有限公司
親愛的教師職工:
我們希望透過這本手冊,向各位同仁介紹由本校提供的團體保險計畫。
俗云:「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一年之中,任何一天,不分晝夜,不論您在何處從事工作或私人活動,萬一遭遇變故時,您需要獲得最適當的保障,免除後顧之憂。
本手冊詳列了本校團體保險計畫的內容,希望您仔細閱讀,千萬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東吳大學教職員工福利委員會 謹誌
團 體 保 險 通 則
一、前言
本計劃提供您在保險期間內,每日二十四小時裡,不分時間或地域,不管是從事職業上的工作或私人的活動,都可獲得保障。
二、參加資格
1.教師職工本人暨其配偶、子女--
教師職工本人暨其配偶加保年齡為70歲以下,續保可至80歲。
教師職工本人子女出生且健康出院滿14天後始可加保,可續保至20歲,若是未婚且在學可續保至25歲。
2.教師職工本人父母--
首次加保於年齡70歲以下,續保可至80歲。
依據金管會的規定,自95年09月01日起員工配偶父母不得加保;95年09月01日以前續保者可承保至96年7月31日。
3.退休教師職工本人--
原投保公費案者退休後得以公費案投保之保額,以免健康告知的方式轉投保至自費案保單續保;轉投保之保額與原本自費案之保額合計不得超過自費案之最高限額。倘若中途退保,則不得再加保。
4.資遣教師職工本人--
資遣人員(非自請離職者)自資遣日起得由公費案移轉至自費案,保障內容及權利義務與退休人員相同。
5.新進教師職工--
公費案新進人員之年齡逾55歲以上且75歲以下者,其「意外險」100萬元得免填健康聲明書承保至80歲。
保險商品投保之續保年齡規定如下--
「定期壽險」投保之續保年齡至70歲。
「意外險」與「傷害醫療險」投保年齡上限為75歲,可續保至80歲。
「住院醫療險」、「防癌健康險」投保年齡上限為70歲,可續保至80歲。
健康告知規定如下--
公費案年齡55歲以上者須填寫健康聲明書。
自費案一律需填寫健康聲明書,俟核保後始可生效。
自費案若只投保意外險,則毋需填寫健康聲明書。
三、參加手續
公費部分:由東吳大學人事室主動辦理完成。
自費部分:各教師職工只需填妥投保申請書及健康聲明書,交與東吳大學人事室,經核保完成後參加手續即告完成。
四、本計畫生效日期
公費部分:本計劃之生效日期為民國95年8月1日。
1.現職教師職工:在該生效日之當日或以前到校者,保險生效日期可自該日起生效。
2.新進教師職工:以到校日為生效日。
自費部分:本計劃之生效日期為民國95年8月1日。開放教師職工申請加保,96年5月1日起,自人事室以傳真或書面通知到達新光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五、本計畫之停效
如有以下情節之一者,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1.退休或提早退休。(得免健康告知由公費轉自費)
2.資遣。(得免健康告知由公費轉自費)
3.離職。
4.停止繳付保險費。
六、本計畫之組成
1.團體定期壽險。
2.團體意外保險。
3.團體醫療保險。
4.團體防癌健康保險。
5.團體傷害醫療保險。
七、保險費用
公費部分:由東吳大學全額支付。
自費部分:由東吳大學按月自教師職工薪資中扣除。
八、受益人
公費部分:1.配偶與子女。2.父母。3.祖父母。
(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
自費部分:被保險人指定之受益人,次順位受益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規定辦理。
九、保險金之申請
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團 體 定 期 壽 險
保 險 利 益
保險給付金額
投 保 等 級 保 險 金 額 公費案
所有教師職工
自費案
教師職工本人
教師職工配偶
教師職工子女
教師職工父母 公費案
100萬元
自費案
200萬元為上限
200萬元為上限
100萬元為上限
50萬元為上限 註:自費案家屬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教師職工本人。
一 般 條 款
二、利益給付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而遭致下列各項損失時其給付金額如下:
損失事項 賠償金額
1. 喪失生命 保險金額全額
2. 雙目失明者 保險金額全額
3.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保險金額全額
4.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保險金額全額
5.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保險金額全額
6. 永久完全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保險金額全額
7.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保險金額全額
8.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保險金額全額
三、除外條款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受益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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